前言
DB/T29-264-2019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²的新建城市综合体,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城市综合体概念详见术语)。
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应合理进行防火设计,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同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4 本标准虽然对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做了规定,但此类建筑功能复杂,涉及专项建筑功能时,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还应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当城市综合体建筑包含住宅和办公建筑时,办公建筑应为独立设置的办公建筑,即功能单一的办公建筑,不应包含旅馆、公寓、商业等其他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住宅、办公建筑的功能相对独立,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功能应设有防火分隔和独立的安全疏散,所以不计入在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范围之内。但同为一个建筑或建筑群时,应综合考虑室外消防救援、避免火灾相互蔓延。
为城市综合体配建的汽车库,与城市综合体功能关联密切,配建汽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在城市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内。汽车库在城市综合体中布置方式多样(地下、贴邻、屋顶),根据相关标准应做好防火分隔。
城市综合体中同一建筑或功能区域内,当设有为主要功能服务的配套功能用房时,如旅馆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展览建筑内的库房等,按主要功能的使用性质进行防火设计,但配套功能用房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0.2 本条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做了建筑规模的限定。
2.0.3 本条对步行街主力店做了建筑规模的、使用性质的定义。
2.0.4 本条对防火单元概念做了定义。即在某一区域,通过采用防火隔墙等防火分隔加强措施,避免火灾影响迅速扩散到相邻区域。
3 总平面布局及救援设施
3.1 总平面布局
3.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3 城市综合体建筑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高,对于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需要考虑周全,确保路面和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对于道路的基层满足承载能力,但上部采用局部种植草坪、植草格或铺卵石等非硬质铺装做法的隐形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救援现场辨识度低,承载力无法确保重型消防车的要求,不能用于城市综合体建筑。
3.3 防火间距
3.3.2 城市综合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部位,用地紧张,停车位较难满足,当采用屋顶做停车场时,其汽车坡道的设置以及与其他部分如塔楼的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 耐火等级和平面布局
4.1 耐火等级
4.2 平面布局
4.1 耐火等级
4.1.1 城市综合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1.2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1.3 防火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平面布局
4.2.2 消防控制室应在首层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外墙设置,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
4.2.3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出入口应与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分开设置。
4.2.4 超大城市综合体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城市综合体,应在每层设置1处不小于10.0m²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4.2.5 四层及以上的城市综合体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1部消防电梯;四层及以上的步行街应设置消防电梯,间距不应大于120m。
4.2.7 城市综合体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设备用房及交通枢纽外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且不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2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条的规定;
3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或进深大于50m时,应设置至少一处下沉式广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每个小于20000m²的区域均应设置一处下沉式广场,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2条的规定。
4.2.8 城市综合体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2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2.9 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设置外窗,外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4.2.10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
2 当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在首层直通室外;
3 当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m²;且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1 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儿童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2 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2 超市、卖场等开敞式营业厅与其他功能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对于封闭的商铺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当采用防火玻璃等材质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要求,并应在疏散门口采取防止烟气外溢的措施。
4.2.13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 步行街两侧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0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2.2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地下层或二层等楼层时,消防控制室可以布置在此楼层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外墙,并应直通室外。
4.2.4 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宜设置在建筑居中位置并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附近,用来存放防毒面具、水桶、破拆工具、投掷式灭火弹等消防器材,便于火灾初期的消防自救。
4.2.6 设置中庭并采取措施时,每层各防火分区(含中庭处的防火分区)面积仍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的规定,也就是防火分区面积在设置中庭处只可以竖向叠加,不能水平无限扩大。
4.2.7 本条第 1 款中的设备用房,如消防泵房等房间应按相应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本条第 3 款要求一定规模的城市综合体地下、半地下营业空间应设置下沉式广场,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有效防止相邻空间烟气积聚及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因此,下沉式广场要尽量多设置并设置在人员密集、便于疏散的位置。
4.2.9 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外设有走道,加工区与走道隔墙的窗及走道的外窗满足条文要求时可以认为符合本标准规定。
4.2.12 防火卷帘的设置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及本标准第 6.1.5 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疏散门口防止烟气外溢的措施可采用设置疏散门上皮至封闭吊顶下皮或镂空吊顶结构下皮距离大于 500mm 的储烟空间等方法。
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0.2 当采用避难走道作为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3m;
2 本层疏散总净宽度可计入避难走道疏散净宽度,但应满足本层所需疏散总宽度的要求;
3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地下避难通道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通至直通室外的楼梯,该楼梯于首层与上部楼梯共用楼梯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楼梯前室的疏散宽度应为该楼梯疏散宽度与上部楼梯疏散宽度之和。
5.0.3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被借用疏散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除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外,还应能满足所借用的疏散宽度。
5.0.4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设置避难走道,当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门至前室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m。
5.0.5 城市综合体的室外疏散通道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其净宽度应经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4m,其长度不应大于15m。
5.0.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之间宜设置避难层;
2 城市综合体的避难层不应设置除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功能;
3 避难层应专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避难面积不应将公共疏散走道面积计入其中;
4 避难层应设置1处不小于10.0m²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0.1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部空间丰富、将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通至可开启的外窗有效提高救援的效率。
5.0.2 城市综合体一般规模较大,常用避难走道解决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同时考虑到城市综合体的功能复杂性,规定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3m。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但本层总的疏散宽度可将避难走道的实际疏散宽度计算在内。地下避难走道常利用与地上共用楼梯间直通室外,为保证疏散的可靠性,对构造提出要求,见图 5.0.2。
6 建筑构造与室内外装修
6.1 防火单元与防火分隔
6.2 疏散楼梯和管道井
6.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和固定窗
6.4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
6.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1 防火单元与防火分隔
6.1.1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加强内部防火分隔措施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形成有效的防火单元并确保火灾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
6.1.2 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与其他区域设置完整有效的防火分隔。
6.1.3 餐饮场所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6.1.4 设有释放装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仅用于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的部位;设有门禁形式的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启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6.1.5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
6.1.6 疏散楼梯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应采用 2.00h 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1.5 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分别具有运行速度慢、断电情况下无法实现自重释放、关闭后如果断电几乎无法开启等不利因素,影响对火灾区域的有效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消〔2016〕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已明令严禁使用此类防火卷帘。
6.1.6 发生火灾时,人们习惯于利用经常行走的路线进行疏散,结合城市综合体建筑底层面积大、内部人员多的特点,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更为有效,但是需要保证此区域的消防安全。因此需要控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隔墙、装修材料及其他分隔措施的耐火极限,形成可靠的防火分隔,更利于形成安全疏散通道。
6.2 疏散楼梯和管道井
6.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水、暖、电管道井的检修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及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扩大区域内的强电、弱电管道井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设备管道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2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其他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需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在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通过提高以上扩大区域的强电、弱电及其他设备管道井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与其相临扩大区域之间形成可靠的防火分隔,将有效降低火灾危险性。
6.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和固定窗
6.3.1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严禁被遮挡,并应设置明显标识,窗口玻璃应采用易于破碎且破碎后不易伤人的安全玻璃。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附近宜设置消火栓。
6.3.2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仍应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6.3.1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需结合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等因素按实际需要设置,便于消防人员进入建筑物内展开灭火救援,有效成为楼梯、消防电梯等救援途径的补充。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在建筑中位于公共安全区域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若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位于非公共区域或非安全区域会不利于消防人员快速识别火情和开展救援工作。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玻璃种类的选择既要考虑便于消防人员破碎,也要考虑破碎后不易伤人。尤其隐框玻璃窗应局部采用经过均质处理的钢化玻璃预留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在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附近设置消火栓,使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位于的公共区域更为安全。
6.3.2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等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规定。
6.4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
6.4.3 可燃、易燃材料严禁与吊顶贴邻,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70%镂空率,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尺寸厚度及喷头位置、间距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6.4.3 通透性吊顶的形式、规格和种类多样,其设置会削弱喷头的动作性能、布水性能和灭火性能。针对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荷载大、救援困难等因素,有必要采取70%镂空率的加强措施,镂空需均匀,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相关设计要求。
6.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5.2 建筑外墙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5.3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广告灯箱等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做防火保护。
6.5.4 建筑的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并应将防水材料完全包裹。
6.5.5 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明露的钢支架承重构件或其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6.5.4 近年来建筑屋面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防水材料已成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城市综合体建筑应首选具有阻燃性能的防水材料,使屋面防水与防火并重。尤其可燃防水材料铺设在保温材料上时,在防水层上部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并完全封闭防水层,是切实有效的方式。结合防护层的抗裂要求,当采用 C20 细石混凝土做防水保护层时,厚度不小于 50mm,其耐火极限可等同屋面板。
6.5.5 随着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建筑外墙装饰采用金属承重构建的状况,条文中涉及的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容易成为防火的薄弱环节,而这些部位是保证结构承载力的关键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金属连接构件周围的浇筑混凝土厚度应满足相应结构部位防火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7.3 电气
7.1 消防给水
7.1.2 城市综合体应独立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超大城市综合体可按建筑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
7.1.3 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40L/s;
2 超大城市综合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h。
7.1.4 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时,其有效容积应按室内所有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
7.1.5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
2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70m³;
3 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7.1.6 各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7.1.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7.1.8 消防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且宜沿建筑周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应布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1.9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2 步行街或中庭区域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第1款的要求;
3 靠近灭火救援场地的首层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火栓;
4 设置使用功能的屋面应设置消火栓,并应考虑防冻措施。
7.1.10 城市综合体应优先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7.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中危险级Ⅱ级。
7.1.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配水管应环状布置。
7.1.13 当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1.14 变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1.15 厨房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7.1.2 城市综合体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建筑共用;超大城市综合体占地及建筑面积大、功能及空间复杂,且可能存在高层及超高层塔楼,因而,按建筑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确保消防供水的安全、合理、可靠性;城市综合体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否则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的设置还应考虑其因素的影响。
7.1.3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是指城市综合体不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条款减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7.1.4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不应考虑消防水源的连续补水量,且应按室内所有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
7.1.6 城市综体合设计的各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分区给水系统)应有独立的消防水泵、供水管网、稳压泵、水泵接合器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
7.1.7 城市综合体建筑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且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为符合火灾扑救作业的工艺要求、利于灭火救援做出本条规定。
7.1.8 城市综合体设置的由消防泵房内加压设施直接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的消防转输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宜沿建筑周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是与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保持一致。
7.1.9 为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消火栓系统灭火救援的独立性提出的要求;与步行街或中庭相连的使用空间一般是独立的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为保证该区域及与其相连的使用空间的安全;靠近灭火救援场地的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消火栓,利于消防队员安全快速地利用消火栓系统进行灭火救援;屋面除水箱间、电梯机房外,设有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电信机房等使用功能房间时应视为设备层,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7.1.12 配水干管、配水管管网布置成环状,提高供水的安全可靠性,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并应采用单报警阀、单水流指示器。
7.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7.2.2 当楼梯间、前室按本标准第7.2.1条不设置防烟系统时 ,对于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下列部位还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
7.2.3 采用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2.4 城市综合体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商店建筑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4 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排烟设施的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6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7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 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厨房热加工间。
7.2.5 使用天然气的厨房热加工间及其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7.2.6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3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排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7.2.7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竖向风管应敷设在管井内,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3 水平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水平管道穿越变形缝两侧及防火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2.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7.2.9 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敷设在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时其保温、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2.2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1条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条和第3.1.3条的相关要求设置,强调了超大城市综合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部位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7.2.3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4条的相关要求设置,强调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为了使加压送风系统控制更加简单、可靠。
7.2.5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第5款的要求设置,原条款适用的场所为设置用气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考虑到城市综合体中的厨房即使临外墙布置,由于卫生、防冻等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常年开窗运行,另外可开启的外窗通常设置在房间的中、下部,不利于排出泄露的天然气,所以强调应按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设置机械的送排风系统。
7.2.6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及第9.3.16条的要求设置。
7.2.7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是厨房火灾的高发区,也是厨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1条的要求对城市综合体内排油烟系统风管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7.2.8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4条的要求设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火灾、烟气蔓延的主要途径,因此对城市综合体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2.9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13 条及第 9.3.15 条的要求设置,供暖通风空调管道的保温、绝热材料是火灾、烟气产生蔓延的主要途径,因此对城市综合体中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内所采用的保温、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是指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等。
7.3 电气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2 超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3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宜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7.3.2 下列电源可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7.3.3 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采用本标准第 7.3.2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急电源;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应急电源应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组成的应急电源系统;
3 当柴油发电机组为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并在火灾时应能切除非消防负荷;
4 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双回路电源配电,其中一路应为主电源,另一回路应为备用电源;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消防应急电源的配电系统,当正常电源失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自动投入运行。
7.3.5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7.3.6 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预留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7.3.7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3.0 lx;
2 对于一般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5.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7.3.8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在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等;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7.3.9 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对于火灾时外部施救困难(如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外墙无施救条件的既有建筑等),只能依靠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系统实施灭火救援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的最大值。
7.3.2 蓄电池组仅适用于连接非电机类消防负荷,不应用于电机类消防负荷。非电机类消防负荷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电机类消防负荷常用的有: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这类负荷功率较大,启动电流也较大,需要连续运行时间长,蓄电池组组成的应急电源装置很难满足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
7.3.3 为节省投资,建筑内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时,一般不考虑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同时工作,经常按最大设备启动电流及需要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的最大计算负荷合理选择发电机组参数;消防负荷设置为专用的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便于切除柴油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负荷,既能保证消防负荷正常供电,又能减少次生触电危险。
7.3.4 当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自备应急电源时,另一回路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电源均作为备用电源,彼此之间应设有电源转换装置;这里的“另一回路电源”为市政电源,并优先作为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动启动状态,当市政电网电源中断,即正常电源失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组应同时设置手动和自动启动装置。
7.3.5 规定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目的是:
1 防止或避免电气线路故障火灾蔓延到相邻防火分区;
2 防止或避免相邻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影响到本区的配电系统。本条款高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相关条款。
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消〔2016〕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该文件是对全国各地的“统一”要求,天津应高于全国“平均标准”,新建建筑均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预留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7.3.7 考虑此类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为保证人员能够顺利疏散,避免因视觉障碍引起疏散混乱,故提高了上述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本条款高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相关条款。
7.3.8 此类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径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故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非常必要。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是疏散走道、条文所列场所的内部主要疏散路径及通往安全出口区域的地面上。疏散走道地面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宜居中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2m,不应大于 3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m;随着与安全出口之间距离的减少而适当加密,在接近安全出口时,建议在疏散门周边墙壁上增设提示标识,形成“立体疏散”效果,保证人员能够顺利疏散,避免出现疏散混乱。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源型。
地面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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