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
川建消监发(2022)178号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现行的国家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规范标准,总结我省近年来在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与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要点》。
《要点》主要内容:1 总则;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4 通用性问题说明;5 总平面布局;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7 安全疏散和避难;8 建筑构件和构造;9 结构;10 给排水;11 电气;12 暖通;13 特殊建筑和场所;14 厂房和仓库。
《要点》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 866 号,邮编:610042,联系人:杨莞,联系电话:028-62551223,邮箱:16367534@qq.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
参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交通大学
主要起草人员:秦盛民 史杨华 邱磊 殷波 余佳蔚 王宇
主要审查人员:王露熹 祁晓霞 朱磊 卢俊江 任茂全 李广 唐浩文 陈荣锋 饶雪松 谢昕 罗军 田育民 张佳伟 石永涛 杜毅威 杨玲 郑挺 吕岩 顾燕燕 郑宇 徐建兵 陆萌 熊小军 刘志强 刘宇 夏天 徐明 杨富生 宋谦益 欧加加 欧阳东 贺刚 陈迎九 刘军 张兴亮 杨进洪 李百毅 黄祖毅 王瑞 孙旋 陈南 李孝斌 张铁辉 江刚 黄德祥 王炯 王家良 唐明
1 总则
1.0.2 《要点》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规定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1.0.3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要点》的相关规定确定。
1.0.4 《要点》以现行国家、行业和四川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为准,若引用技术标准修编调整,《要点》相应内容应随之调整。
1.0.5 消防设计除应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简称《建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简称《人防消规》)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简称《装修消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简称《车库消规》)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简称《消水规》)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简称《气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简称《喷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简称《灭规》)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简称《建水标》)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简称《射流标》)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简称《炮规》)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简称《细水雾规》)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简称《民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简称《火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简称《应照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简称《供电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简称《烟标》)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简称《地铁防火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简称《混规》)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简称《航站楼消规》)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简称《物流》)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简称《体育》)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简称《剧场》)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简称《电影院》)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简称《手术部》)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简称《洁净厂房》)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2019(简称《医药洁净》)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简称《电子洁净》)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1(简称《锅炉房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简称《城镇气规》)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简称《医气规》)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简称《广电火规》)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7 审查表格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3.1.1 申报材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消防设计文件。
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3.1.2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
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 总平面:
1) 消防车道、回车场设置原则和设置情况说明。
2) 消防救援登高场地的布置原则、长宽尺寸、与建筑物的间距等。
3) 本项目与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停车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本项目内各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
5 建筑:
1) 建筑消防设计概况: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分类(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和仓库生产和储存物品)、建筑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
2) 特殊房间:锅炉房设置位置和相邻房间的使用功能(避开人员密集场所),锅炉房等有泄爆要求的房间的泄爆口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和防水淹措施;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位置和相邻房间的使用功能(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变配电室的消防措施;
3) 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标准和设置情况说明;
4) 安全疏散: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的设计原则,疏散人员数量确定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宽度计算表;
5) 疏散楼梯设置:疏散楼梯设置原则和设置情况;
6) 消防电梯:设计原则、设置位置、电梯速度、提升高度、从首层到达最高层所需时间;
7) 避难:避难层的设置位置和避难区面积设置情况;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楼层避难间设置位置和净面积;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的位置与净面积;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的临时避难房间乙级防火门设置和外窗设置位置;
8) 防火构造:防火墙、管道井的防火构造措施;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墙体隔墙、外墙、楼板、屋面、管道井的防火构造措施;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构造措施;防火门的设置位置和耐火性能;防火卷帘的位置和耐火极限、总长度、防火卷帘总长度与分隔总长度比值;
9) 建筑装修和外墙保温防火:各部位建筑内装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材料的使用部位、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等;
10) 建筑防排烟:自然排烟窗和楼梯间与部分排烟场所的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的设置情况。
3.2.2 总平面图:
1 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2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标注,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3 消防车道布置、宽度、坡度及转弯半径,消防车出入口设置。
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宽度、长度、坡度及与场地边缘与建筑物边缘的距离;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设置。
5 停车场(库)的布置、停车数量。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及泵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特殊房间的位置标注,如果有泄爆要求应标注泄爆口位置。
7 消防取水口的位置。
3.2.3 平面设计:
1 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防火墙设置;防火隔间、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设置。
2 有顶步行街设置、中庭设置。
3 特殊场所: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防水淹设施标注;柴油发电机、变配电室、锅炉房、燃气厨房等特殊场所设置位置;建筑泄爆设计。
4 消防救援窗设置与标注。
5 安全出口: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建筑内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高层建筑安全出口上方的防护挑檐保护范围和出挑长度。
6 疏散楼梯:地下室楼梯与地上楼梯间的防火分隔;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应错位或断开,其他楼层应上、下位置一致;出地面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外门、外窗;疏散楼梯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烟楼梯前室设置;首层楼梯直通室外有困难时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室外疏散楼梯设置;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和设置要求。
7 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技术参数及其依据;楼梯梯段和楼梯间疏散门净宽、疏散走道净宽、疏散距离等应标注。
8 疏散门:疏散门的数量、净宽和开启方向;疏散门开启后不应影响疏散走道规范要求的净宽。
9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及前室的位置应可直达所服务的防火分区;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尺寸应标注。
10 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完整有效,防火墙、防火隔墙上防火门、防火卷帘、水幕、防火玻璃等构件和产品耐火性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门的位置和防火性能(等级)、防火卷帘的位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卷帘宽度、防火卷帘宽度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比值应标注;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应标注;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应满足最小宽度要求,若不满足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突出外墙的隔板。
1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
12 避难层(间):避难层楼梯间、设备用房设置情况及其与避难区域的防火分隔;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楼层避难间设置位置和净面积;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的位置与净面积;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的临时避难房间的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设置情况,外窗位置宜有利于呼救和救援。
13 防排烟系统要求的开窗、开洞、风口的位置、尺寸。
14 地上、地下车库与其他部位应做防火分隔;地下车库与电梯厅应作防火分隔;车库安全出口的前区应畅通。
15 充电车位区域应设防火单元,防火分隔设置不应影响其所在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
16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
17 直升机停机坪或其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设置。
3.2.4 立剖面设计:
1 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应标注建筑室内地面、室外地面、屋面檐口等的标高,应标注层间高度尺寸和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
2 立面消防救援窗位置和净空尺寸应标注。
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设置高度或设置防火挑檐情况。
4 建筑出入口上方的防护挑檐。
5 复杂空间防火分隔和防火封堵。
6 单体建筑的建筑高度标注应与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标注数值一致;首个避难层离地高度和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应标注。
3.2.5 大样详图:
平面图、剖面图不能表达清楚的有关防火分隔、防火封堵、防火构造的部位应用大样详图表达。
3.2.6 厂房和仓库:
1 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化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加氢站等还应符合专业防火设计标准要求。
2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设计。
3.2.7 幕墙专项设计:
1 设计说明应表述原建筑的消防设计依据规范的版本,应表述原建筑地理位置,表述原建筑建筑特征(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等);应表述幕墙类型和幕墙高度、耐火极限。
2 平、立面应标注消防救援窗的位置和尺寸。
3 自然排烟窗、楼梯间与部分排烟场所的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置应与所涉及专业图纸表达一致。
4 幕墙与建筑每层楼板、隔墙之间缝隙的防火封堵构造节点大样。
5 位于防火墙两侧2.0m(转角处4.0m)范围内防火措施。
3.2.8 装饰装修专项设计:
1 设计说明应表述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设计依据规范的版本,应表述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消防特征(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等)。
2 简述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情况。
3 设计说明应表述装修部位在建筑中的位置、装修范围与装修面积。
4 装饰材料表应表述不同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装修过程中新增或更换的隔墙等建筑构件应标明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 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设备。
6 具有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间分隔、改动疏散路线、改变防火分区划分等情况的应有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专项设计图,应有安全疏散调整设计。
7 图纸完整性要求:平面上应表达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立面图上应表达消火栓、消防报警按钮、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综合天花图上应表达消防感应器探头、消防广播、喷淋头、防排烟风口、疏散指示、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3.3.1 消防设计说明:
1 消防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防火设计依据、各建筑分区的耐火等级、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
2 钢结构的消防设计说明中还应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类型、保护层厚度、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等设计指标。
3 对采用外包防火覆面材料进行防火保护的应对防火覆面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说明。
3.3.2 钢结构、组合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提供计算书,并根据计算结果,在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对膨胀型材料给出等效热阻,对非膨胀型材料应给出热传导系数。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1 工程概况(包括建筑高度、层数、面积、体积、使用功能、建筑物的分类、耐火等级等)。
2 设计依据(包括现行规范标准及地方政策要求)。
3 消防水源:
1) 消防水源的形式,天然水源或市政接口及管网条件;明确接入位置、管径、压力;
2) 建筑各功能类别的火灾延续时间、消防水量及建筑总消防用水量的确定;
3) 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标高、水位显示和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
4 消防供水设施:
1) 消防水泵房的位置、排水与防冻措施;
2) 消防水泵的配置、性能参数、启动和控制要求、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及阀门配件要求;
3)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标高、保温防冻、阀门配件、各水位显示等;
4) 稳压设备的位置、配置、阀门配件。
5 市政、室外消防给水: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水压、管径、管材选用等;
2) 市政、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
3) 室外消火栓若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采取稳压措施。
6 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情况;
2) 室内消火栓设置位置、工作压力、充实水柱、设计水量;
3) 消火栓系统分区合理、采用合理的减压措施、增压稳压设备设置;
4) 管网的布置形式,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低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的设计要求;
5) 消火栓系统管材选择。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
2)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系统各保护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3) 系统工作压力、分区合理,采用合适的减压措施;
4) 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末端试水装置(阀)、水泵接合器等的设置;
5) 自喷系统管材选择。
8 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场所的类别、规模,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
2) 选用系统灭火剂种类和系统、设计用量、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泄压口的设置要求等;
3)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
4) 系统的安全要求。
9 建筑灭火器配置部位、危险等级、火灾种类、最低配置标准、配置种类、最大保护距离。
10 其他灭火系统要求。
3.4.2 图纸:
1 室外消火栓管网布置、阀门、附件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2 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间距和位置、消防取水口设置。
3 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取水口等。
4 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防火、防水淹措施、排水和设备布置等,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及阀门配件等。
5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露天设置时保温和人孔、进出水管的阀门保护措施、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等。
6 稳压设备的位置、配置、性能参数、设计和启泵压力和吸水管和出水管的阀门配件。
7 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引入管的数量、管径,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向分区系统布置,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低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减压措施等的设计;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等;
3) 消防排水及测试排水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4) 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喷头的布置,报警阀组、水力警铃、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末端试水装置、减压措施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布置;
2) 系统实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
9 气体灭火系统根据保护区域确定充装量、布置间距、布置数量、泄压口设置高度等。
10 建筑灭火器平面布置满足规范要求。
11 其他灭火系统。
12 消防系统主要设备表。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1 工程概况(包括建筑高度、层数、使用功能、面积指标、建筑物的分类等)。
2 设计依据(包括现行规范标准、地方政策要求及相关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
3 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及容量。
4 消防设备电源配置及供电措施。
5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防火封堵措施。
6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型式、供电时间、设置部位及照度标准、灯具选择。
7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 系统型式与系统组成;
2) 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设置原则;
3) 与相关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4) 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设置要求;
5) 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
6) 通讯、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8 消防应急广播: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声学指标要求;
2) 广播分区原则和扬声器设置原则;
3) 系统音源类型、系统结构及通讯方式;
4) 消防应急广播联动方式;
5) 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
6) 消防应急广播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测系统:
1) 监控点设置原则,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2) 通讯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3.5.2 消防设计图纸:
1 电气总平面图: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选址。
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系统图:系统型式、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台数与总点位数;
2) 平面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设置部位。
3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 系统图:
a 系统型式;与相关系统联动措施;
b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台数,每个回路报警点、联动点、隔离器数量。
2) 平面图:
a 消防控制室的选址和布置、有无无关的管线穿越、与安防系统合用时的相关监控措施;
b 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按钮、警报器、联动模块、消防专用电话等消防报警与联动设备设置部位;
c 相关通讯、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
4 消防应急广播:
1) 系统图:广播功率放大器的配置及消防联动措施;
2) 平面图:广播扬声器的设置部位。
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测系统:
1) 系统图:模块的设置部位;
2) 平面图:通讯线缆选择及敷设。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1 工程概况(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建筑物的分类等),可体现在暖通设计总说明中。
2 设计依据(现行规范标准及地方政策要求),可体现在暖通设计总说明中。
3 需要设置防烟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4 需要设置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5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
6 防排烟系统的风量、自然通风防烟及自然排烟用窗(口)面积的确定原则;
7 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
8 空调、通风、防排烟管道及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择。
9 防排烟管道及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
10 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11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12 固定窗等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3.6.2 防排烟计算书:
1 机械加压系统的系统风量计算。
2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及补风量计算;净高大于6.0m的场所根据热释放速率计算时,按《烟标》第4.6.6~4.6.15条具体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口及补风口面积。
3.6.3 通风、空调、防排烟设计图纸:
1 防排烟平面图的信息要求:
1) 防排烟系统平面图: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每个防烟分区的信息应包括防烟分区面积、吊顶与否及其吊顶形式、净高、设计清晰高度或储烟仓高度。
2)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的平面图:
排烟口:尺寸、排烟量、平面位置及排烟口(侧向安装及无吊顶区域)的安装高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除净高不大于3.0m的空间外)。
机械补风口:尺寸、平面位置及其安装高度。
自然补风窗(口):有效面积需求、平面位置示意。
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平面图: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需求、平面位置示意。
2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部位,其可开启外窗(口)设置要求。
3 机械加压送风的设置。
4 排烟设施及补风设施的设置。
5 防排烟风机距墙或其他设备距离不小于600mm。
6 防火类的阀(口)设置。
7 平时通风、空调系统的划分与设置是否符合《建规》规定。
8 事故通风的设置。
9 气体灭火房间正确设置事后通风系统的设置。
10 空调、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备的机房、管井设置是否符合《建规》《烟标》规定。
3.7 审查表格
2)合格标准:设计文件符合A、B类条文要求且设计深度符合要求。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4.2 建筑高度
4.3 楼梯
4.4 其他术语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除满足《建规》第5.4.10条规定外,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分隔线以外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4.1.1-1);分隔线以内的裙房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 4.1.1-2)。
1 坡地建筑的吊层区域(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是否可按地上建筑防火分区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可参考图4.1.2所示情况进行判定。
注:L为防火分区的一个长边;L0为防火分区平面形状的周长; L1、L2为防火分区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的长度
F-A防火分区面积按地上建筑确定;F-B防火分区面积按地下建筑确定。
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防火分区周长或1个防火分区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
2)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宜能经坡底层或坡顶层疏散到室外地面,并设置醒目的疏散方向提示。
4.1.3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4.2 建筑高度
1 建筑高度计算按《建规》附录A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坡屋面下有使用夹层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与屋面交点至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穹顶及其他异形屋顶建筑高度参照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原则。(附图4.2.1-1,4.2.1-2)
注:坡屋下无可使用夹层时,建筑高度H=H1
坡屋下有可使用夹层时,建筑高度H=H2
穹顶下有可使用夹层时,建筑高度H=H2
当b>1/4a时,建筑高度由室外设计地面算至最高屋面, 建筑高度H0=H2;
当b≤1/4a时,可由室外设计地面算至最高屋面檐口与虚拟屋脊平均高度处,建筑高度H0=H1。
4.3 楼梯
1 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规》第5.5.2、5.5.10条的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
2 当剪刀楼梯的两个独立前室分别位于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时,可作为各自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4.3.2 共用楼梯间与独立楼梯间
1 地下与地上部分楼梯布置在同一个空间内,两部楼梯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并分别独立对外时,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属于两部独立楼梯。
4.3.3 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4.4 其他术语
4.4.1 儿童活动场所
供儿童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4.4.2 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B及《建规》第2.1.3条条文说明举例来定量确定。结合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 党政机关办公楼。
2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
3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
7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8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9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10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11 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4.4.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会议厅,多功能厅等。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密室逃脱、剧本杀游戏厅、足疗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关系如下表:
4.4.4 装修设计的无窗房间
《装修消规》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装修消规》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2 医院洁净区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不属于《装修消规》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5 总平面布局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3 防火间距
5.4 消防救援口
5.1 消防车道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2.3 《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距离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不应小于6.0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5.3 防火间距
5.3.2 在地下室顶板上设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5.3.2-1)。当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5.3.2-2)
5.3.4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为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为10m以上的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5.3.5 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的一栋住宅建筑,单元之间正对的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且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附图5.3.5)
5.4 消防救援口
5.4.1 当防火分区不临外墙无法设置消防救援窗时,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5.4.2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6.2 平面布置
6.1 防火分区
6.1.1 同层的地下汽车库和地下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且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6.1.2 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
6.1.3 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6.2 平面布置
6.2.2 住宅核心筒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三合一前室的住宅,当同层住宅户门在4樘及以上时,每樘户门应能通过公共走道从不同方位的两个疏散口进入三合一前室,且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7.2 疏散距离
7.3 疏散宽度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7.6 下沉式广场
7.1 安全出口
7.1.1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与公建不应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 住宅塔楼利用屋面或室外露台作为住宅塔楼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该屋面或室外露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符合《建规》第7.2.3条要求,且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屋面或室外露台供人员停留的面积能满足上部建筑全部人员避难停留(4人/m²)的要求,且屋面或室外露台至少有一部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
2) 屋面或室外露台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不少于2部,且室外楼梯总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上部建筑首层外门的设计总疏散净宽度。
3 地下室设置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应通过疏散走道(走道应与其他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最近的疏散门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 地下室每个充电汽车防火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000㎡,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仅限于汽车通道处)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以是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防火门。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跃层住宅地上部分与地下室连通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室户内部分与地下室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户内任一点到户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2 住宅建筑的一组剪刀楼梯间(含楼梯投影范围内,地下室到首层的楼梯)在首层共用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共用扩大前室内应无可燃物且不应开设户门。
7.1.3 地下汽车库(除Ⅳ类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得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进行疏散距离计算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7.1.4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含屋面)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且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7.2 疏散距离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a+b+c≤2X,X为《建规》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b为b、c之间较小值),需满足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7.2.3 地下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符合人员疏散条件并作为安全出口时,与自行车库之间应设常开乙级防火门。
7.2.4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除外)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小于3层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7.2.5 当地下车库无严重影响疏散通行的墙体、永久固定设施等障碍物时,最远疏散距离的计算可按直线距离计算。
7.2.6 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需通过架空层至室外时,架空层应仅作为景观、通行使用,且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住宅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设置在架空层且架空层内有其他使用功能时,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7.2.7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除首层疏散门外,通道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通道内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通道的长度、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通道净高≤6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6m<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1.5倍。
3 当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2.0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
7.3 疏散宽度
7.3.1 疏散门的门洞宽度宜按规范规定的疏散门净宽度基础上,单扇门增加不小于150mm,双扇门增加不小于200mm。门的制作安装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疏散净宽度要求。
7.3.2 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细加工备餐等辅助房间建筑面积)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7.3.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含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等有候场需求的场所,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观众厅总座位数的20%且不小于该层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
7.3.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人计算。
7.3.5 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倍计算,未明确更衣(鞋)柜数量时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
7.3.6 根据《建规》第6.4.11条第3款规定: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采用大于 90 度开启的疏散门时,须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7.3.7 当一座建筑底部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其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的取值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确定。
7.3.8 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疏散楼梯间屋面层开向屋面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内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分隔部位采用的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1 根据《建规》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可不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
2 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的敞开楼梯不能作为安全出口。
3 层数不超过4层的敞开楼梯间首层疏散的门厅,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4.2 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转换,不应通过户内空间转换。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7.5.1 根据《建规》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个面位于建筑的消防救援场地范围内。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建规》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7.5.2 除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功能用房或住宅,若设功能用房或跃层住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图5.5.31执行。
7.5.3 非避难区使用的水平设备管线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管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板)与避难区进行分隔,隔墙(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7.6 下沉式广场
7.6.2 下沉式广场不作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方式时,应符合本《要点》第 7.6.3、7.6.4、7.6.5 条的要求。
7.6.3 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利用同一个下沉式广场作为疏散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通向该下沉式广场的所有出口只作为本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7.6.4 下沉式广场仅供一个防火分区疏散使用时,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2个出口可作为本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且应满足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不小于6.0m及本《要点》第7.6.5条1、3、4款规定。
7.6.5 用于疏散的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周围设置仅用于通行、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回廊时,计入下沉式广场范围的回廊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回廊面积不应大于洞口露天面积的50%。
3 下沉式广场应设置至少一部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开向下沉式广场的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2)下沉式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避难所需净面积:S=(A1+A2+…+An-B)×100/4
S——避难所需净面积(㎡),按设计避难人数4.0人/㎡计算
A1、A2…An——防火分区1、2…n各自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m),B——下沉式广场内的室外楼梯总净宽度(m)
说明:考虑一般人员密集场所才设计下沉式广场,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统一取1.0m/百人。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8.3 外墙保温
8.4 消防电梯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8.1 防火卷帘
1 仅用于汽车通行车道部位的防火卷帘按《建规》第6.5.3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其长度和比例可根据车道的实际需要宽度设置。
2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按照中庭相关要求设置防火卷帘。
8.1.2 中庭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庭防火卷帘周边设有防火分区的隔墙时,与隔墙相连接的防火卷帘应计入隔墙总长度,中庭的防火卷帘不计入。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8.2.1 《建规》第6.1.5条规定“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此处排气道主要指可产生热量、腐蚀性的烟气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当排气道与防火墙贴邻时,应有保温耐火措施。
8.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 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自动扶梯,应设置扶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区域进行分隔;当扶梯厅局部采用玻璃隔断(包括防火玻璃)的部位,需同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并应满足《建规》第6.5.3条相关规定。
8.2.4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防火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的室内上下贯通空间,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2 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包括封闭阳台)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8.3 外墙保温
8.4 消防电梯
1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电梯井道。
2 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6.0㎡,6.0㎡,12㎡。
3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0㎡。
4 每层前室、合用前室内应采用醒目标志区分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
5 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满足《建规》第7.3.8条第 4、6款的要求。
8.4.2 住宅建筑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确有需要进行并排布置时,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短边是指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的部分的面宽和进深。(见附图8.4.2)
1 借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一个,且应独立设置防火隔间。(只可借用消防电梯,不得借用疏散)(附图8.4.3-1)
2 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得超过两个,应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附图8.4.3-2)
附图8.4.3-2 消防电梯共用
1 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停靠;
2) 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3)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
2 住宅建筑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跃层所在楼层未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该层停靠。
3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可不在裙房、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停靠。
8.4.5 消防电梯首层扩大前室可参照本《要点》第4.3.3条规定执行。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8.5.1 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烟标》第3.3.11条设置固定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第1款规定的独立楼梯间;与此楼梯间相连的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不具备直通屋面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
8.5.2 设置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设置机械排烟场所应按照《烟标》第4.1.4条、4.4.14条~第4.4.16条设置固定窗。
2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的面积。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 。
4 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固定窗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
9 结构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9.4 木结构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9.1 构件耐火极限
9.1.1 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9.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确定。
9.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墙的梁等承重结构及与其有支承关系的梁(柱)、防火墙顶部相连的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9.1.4 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楼板。
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楼板。
9.2.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截面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截面尺寸。
2 砌体结构的墙体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的墙体材料类型及用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厚度要求。
3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除满足耐久性、防腐等要求外,尚应满足耐火极限对应的保护层厚度要求。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9.3.1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护时,防火涂料的厚度除应满足耐火验算的结果外,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3.2 钢结构、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的规定。
9.3.3 钢管混凝土柱不同耐火极限的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跟长细比、荷载比有关,保护层厚度应补充计算书或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附录C计算确定。
9.4 木结构
9.4.1 整个建筑中部分区域采用木结构且与其他区域有防火分隔时,木结构可按《建规》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9.4.2 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9.4.3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4.4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应符合《建规》、《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的规定。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9.5.1 隔震建筑中具有使用功能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周边应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其耐火极限应同框架柱。确定隔震支座上下支墩尺寸时,应于防火隔离材料与隔震支座之间留有空隙。
9.5.2 对建筑中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第3.6.1、3.6.2条规定。
9.5.3 钢板剪力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380第10.1条规定。
9.5.4 当楼(屋)盖结构为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时,设计活荷载取值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相关条文的要求。
10 给排水
10.2 消防用水量
10.3 消防水源
10.4 供水设施
10.5 给水形式
10.6 消火栓系统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10.9 管网
10.10 消防排水
10.11 控制与操作
10.12 建筑灭火器
10.1 一般规定
10.1.1 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
10.1.2 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10.2 消防用水量
10.2.1 民用建筑和仓库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
10.2.2 建筑物体积计算:
1 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第5.5.6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10.2.2)。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
附图10.2.2
2 两个独立的地下室仅以通道连接、通道仅作为通行使用,且通道处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两个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通道部分的体积按所属防火分区计入相应地下室。
10.2.3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 3.3.2 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该栋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计算确定。
2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水规》表3.3.2中相应建筑物类别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相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500000㎡的几组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组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的贮水量不增加。
10.2.4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5.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4S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商店取值;其它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 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同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 《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10.2.2条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 《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10.2.7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确定,其中:
1 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后勤楼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2.0h。
2 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均取3.0h。
3 住宅建筑与商业(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合楼确定,取3.0h。
10.3 消防水源
10.3.1 消防水源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如采用天然水源(河、湖、水库、地下水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提供天然水源的水文资料(包括河、湖、水库的枯水位、枯水流量保证率、地下水的最低水位、最小产水出流量等),并应采取防冰凌、防堵塞的措施。
10.3.2 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 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设计流速来计算补水量。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各种管材的管道每小时补水量可参照下表:
2 消防水池应设两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补充水量应按管径较小的补水管计算。当从环状管网同一管段上设补水管时,两条补水管之间应设阀门。
3 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且宜按1m/s计算,补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10.3.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建筑条件确有困难,储存室内消防用水供建筑固定消防泵取水的分建消防水池无法设置取水口(井)时,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除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外,还应增加储存50%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0.3.4 消防水池保护半径指以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为圆心,取水口(井)至建筑物最近一处外墙的直线距离,设计时可采用做图法。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消防水池(当设置室外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且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能覆盖所有建筑时除外)。
10.3.5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宜小于700mm, 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应能全部重力自流至取水井内,取水井内底应低于连接管底不小于300mm。
10.3.6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建筑条件受限,取水口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5m时(与消防泵房的距离除外),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0.3.7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消防车取水处地面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深度应按当地海拔高度修正,可参考下表执行:
10.3.8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分为能独立使用的2格,两格之间可共用池壁;当总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可不再分格),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池壁,池壁的间距应满足施工要求。
10.3.9 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 1 根独立的出水管,两格(座)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仅设置有一根共用吸水管时,应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
10.3.10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电子显示装置等;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报警水位为高于水池设计水位50-100mm,最低报警水位为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附图10.3.10)
附图 10.3.10
10.4 供水设施
10.4.1 不应采用潜水泵、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
10.4.2 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
10.4.3 按《消水规》第5.1.13条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³(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水池吸水时,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100m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附图10.4.3)
附图 10.4.3
10.4.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执行《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时可直接采用《消水规》第5.2.1条对应建筑类别的最小值,住宅与其它功能合建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本要点第10.2.4条第3款执行。
2 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既包含室内消火栓流量,也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需同时作用的室内消防系统的流量。
3 第6款中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当商业建筑群内各单体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指单体最大一栋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小区中满足商业网点要求的,按住宅执行,可不按商店建筑执行。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当室内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系统,但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时,临时高压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消水规》第5.2.1条的规定根据临时高压系统的供水高度和供水区域的功能确定,且不应小于18m³。
10.4.5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喷头、消防炮等及其管道),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满足《建规》第5.4.10条要求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分别按对应的建筑高度确定静水压力。
2 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装置。
10.4.6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水箱间内,水箱间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或电伴热。
2 其它地区的消防水箱宜设置在室内,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且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10.4.7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采用消防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消水规》第5.2.6条第6款执行;当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水标》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不应小于150mm。
10.4.8 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消水规》第5.2.2条规定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4.9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稳压设施。稳压设施的选择:多层建筑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高层建筑宜采用稳压泵。稳压设施应保证最不利室外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14MPa,并不宜大于0.50MPa,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可参照室内稳压泵的要求。当采用室内外合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室外消火栓处压力大于0.50MPa时,宜采用调压型室外消火栓。
10.4.10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包括《消水规》第5.4.1条、《建规》第8.1.3条和《车库消规》第7.1.12条规定的建筑和场所。
10.4.1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应在每栋建筑附近按楼栋室内消防系统分别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相邻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
10.4.12 室内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采用减压阀分区,当仅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仅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否则应按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10.4.13 为消防接力供水预留的手抬泵或移动泵的吸水接口可留在消防转输管上,也可从转输水箱吸水,手抬泵或移动泵无需预留电源。
10.4.14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标高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包含从泵房通向出入口经过的疏散通道、楼梯间与出入口的高差均不应大于10m。
10.4.15 附设在地下室内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应高于地下室地面不小于0.2m,或设置高度不小于0.2m的挡水门槛;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出入口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小于0.2m。消防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
10.5 给水形式
10.5.1 对《消水规》第6.1.9条的说明:
1 多栋建筑共用一套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第1款中的“总建筑面积”指其中最大一栋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第1款中的“重要建筑”参见本审查要点第4.4.2条。
3 第2款中的“应设稳压泵” 按以下要求设计: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按《消水规》5.3节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装置按《喷规》第10.3.3条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按《射流标》第4.5.17条的要求执行。
10.5.2 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按《消水规》第8.2.3条确定;通过转输泵、转输水箱进行转输的消防转输系统的工作压力按转输泵额定工作压力计算,可不考虑转输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10.5.3 采用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泵稳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静压,应考虑稳压泵的扬程,按照系统准工作状态的压力确定。
10.6 消火栓系统
10.6.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消水规》第7.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第7.2节的相关规定。
10.6.2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室外消火栓,当建筑一侧设有多个扑救场地时,室外消火栓可设于扑救场地之间,供相临扑救场地使用,可参考附图10.6.2;室外消火栓不应设置于消防扑救场地内。
10.6.3 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可仅设置试验消火栓。
10.6.4 设备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层高小于2.2m且无设备的管道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层的检修入口附近设置两个消火栓。
10.6.5 建筑的避难走道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的避难层(间)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0.6.6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参照《建规》第8.2.1条第5款执行。
10.6.7 室内消火栓箱的布置应考虑其箱门关闭状态对疏散宽度、消防电梯前室净尺寸的影响。
10.6.8 《建规》第8.2.4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参见本《要点》第4.4.3条。
10.6.9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消防软管卷盘宜设于消火栓箱内;当建筑无室内消火栓管网可连接时,应单独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10.6.10 建筑底部商铺和商业网点划分为多个相互隔断、互不相通的商铺,且商铺疏散门开向室外时,室内消火栓应优先设于公共空间,并满足两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跃层商业网点的上层应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若在公共空间设置有困难或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商铺内设置室内消火栓,相邻商铺的室内消火栓可互相借用,室内消火栓宜设在商铺进门附近。
10.6.11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50MPa时应减压,高大空间等场所经计算栓口动压确需超过0.50MPa者除外,但当超过0.70MPa必须减压。
10.6.12 汽车库内设置标准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国标图集《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中的丁型非标消火栓箱,但应满足栓口高度为1.1m;人防区内的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置按《车库消规》相关规定执行。
10.6.13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室内消火栓不应跨防火分区使用。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 高层建筑中自动扶梯的底部距地面高度大于2.2m范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2 游泳池及无可燃物的池岸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3 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0.7.4 住宅建筑(含地下室)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商业网点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任一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5 独立设置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办公建筑确定其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10.7.4条的要求。
10.7.6 《建规》第8.3.4条第3款中的“送回风道(管)”指单独或同时设有送、回风管(道)。当风管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风管不穿越办公室围护墙体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教学楼、公寓、宿舍建筑参照本款执行。
10.7.7 大、中型托儿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8 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屋面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水泵房、排烟与排风分建的风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上述情况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内(含地下室)的水泵房、水箱间、水处理机房、风机房、空调机房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9 除首层外,有顶的商业外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0 医院的手术室、血液病房、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1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2 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3 机械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的流量,仅有1层车架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10.7.14 设有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喷规》的相关要求,其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等可不按防火单元设置,仍按防火分区设置。
10.7.15 按《建规》要求应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选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其它自动灭火系统,并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0.7.16 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坡道间设有防火门时,坡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7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宿舍建筑,可仅在走道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8 建筑整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设在建筑内的剧场、会堂或礼堂无论规模、等级,其舞台葡萄架下均应按照严重危险II级设置雨淋系统;独立建造的剧场、会堂或礼堂,雨淋系统的设置按《建规》第8.3.7条第5款和《剧场》第8.3.4、8.3.5条确定。
10.7.19 超市卖场的火灾危险等级按其净空高度和货架高度确定,超市库房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仓库危险II级确定。
10.7.20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应在吊顶的上下层分别设置喷头,设计流量按上、下层的较大值确定;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并符合《喷规》第7.1.13条要求时,可只在吊顶上方设置喷头。
10.7.21 采用闭式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玻璃墙时,喷头布置应考虑突出玻璃墙的竖向框架对布水的影响。
10.7.22 商业等建筑利用层高局部设置的夹层内设风机房时,风机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流指示器可与同楼层同一防火分区的水流指示器共用。
10.7.23 汽车库等无吊顶场所,梁的间距不大于4.2m时,可在梁间布置1个扩大覆盖面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要求。
10.7.24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下跃式住宅的地下部分布置有储藏室或《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9.2条允许设置的其它功能房间,且上述房间可通过套内楼梯与地上住宅相通,该房间视为住宅的套内房间,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10.8.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炮规》的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8.3 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场所可不设置泄压口。
10.8.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³;同一楼层的多个相邻房间当储存方式、储存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可将各房间视为同一防护区内的防护分区,但各防护分区的总体积不大于3000m³;每个防护分区设分区控制阀箱,每个防护区设常开阀,分区控制阀前的管网应环状布置,并设置2路消防供水。
10.8.5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应执行《建规》相关要求。
10.8.6 《气规》第6.0.6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本条的“管网”指气体灭火的管网,“金属箱体”指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箱体。
10.8.7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开设在防火墙上,也不应开向疏散楼梯间,可设在防护区的其它防火隔墙上。
10.9 管网
10.9.1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管道内设计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7m/s。
10.9.2 室外消防给水单独设置引入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引入管为消防、生活合用时,平时的设计流速按《建水标》的要求取值,并附加消防流量按流速不大于2.5m/s复核。
10.9.3 室内消火栓管道应优先采用竖向成环布置方式,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平环网上每两个阀门之间设置的立管不应多于5根,且相邻任两个阀门关闭不得停用整栋建筑或者住宅整个单元的室内消火栓。从水平环网上接出的单只消火栓连接管上可不设阀门,但应保证环网上两个阀门之间设置的同层消火栓不超过5个。
10.9.4 建筑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网并采用两路市政进水时,引入管处应设置倒流防止器,从此合用管网上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起端仍应设倒流防止器,引出的消防卷盘或轻便水龙上应设真空破坏器。
10.9.5 倒流防止器设有泄水阀,防倒流时会有泄水动作,因此倒流防止器应设在水表之后。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的回流危害程度均为中级,如需设置倒流防止器,应采用减压型或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泄水时均应间接排水,不能设置于地下式水表井内。
10.9.6 每台消防水泵宜设置一个水锤吸纳器,一组消防水泵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可设置一个水锤吸纳器。如附图10.9.6所示:
附图10.9.6
10.9.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环网上的阀门应为信号阀;其供水支管上应设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阀;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水流指示器,且安装在手动控制阀的出口之后。
10.10 消防排水
10.10.2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试验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小于DN75,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不小于DN100;消防系统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试验排水不应直接排向地面地漏,应采取防止地面漫流的措施,可通过排水漏斗接入排水立管、集水坑(消防电梯集水坑除外)、消防泵房或空调机房等机房的排水沟、拖布池(排水管径不小于DN75)、屋面,不应接入生活水箱间、生活水泵房、热水机房。消防试验排水立管可与水管井排水立管、车库地面排水立管、空调机房排水立管合用。
10.1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并应便于排水。
10.10.4 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排水设施(集水坑)可以共用,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有效容积不小于2m³。排水泵不应设于电梯基坑内。
10.11 控制与操作
10.11.1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报警阀压力开关,任一开关的动作信号均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泵,流量开关的设定值应由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地调试而定。
10.12 建筑灭火器
10.12.1 灭火器的危险等级、配置种类、规格、保护距离等均应有详细说明,且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出灭火器。
10.12.2 公共建筑厨房按A类、B类、C类火灾计算灭火器的用量,取较大用量。
10.12.3 住宅建筑设置灭火器时,灭火器的布置应保证其最大保护距离覆盖公共区域;普通住宅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高级住宅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0.12.4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的设置区域应按A类、B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非机动车库按A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10.12.5 室外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配套的室外停车位)需配置灭火器,并应考虑灭火器的使用温度。
11 电气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1.5 其它相关系统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2 消防设备的配电及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间(井)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2 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外,各防火分区内的其他消防设备可由设于该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井)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或链式供电(附图 11.1.2)。当采用链式供电时需满足《民标》第 13.7.11-2 条的要求。其中,每台防排烟风机或其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机房内与消防设施相关的阀门、余压控制器等可由机房内的防排烟风机控制箱供电。
11.1.3 当多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共用一组消防总配电箱时,至各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供电线路应选用与干线相同耐火性能的线缆。
11.1.4 共用地下室的多楼栋建筑,可按每栋楼设置总配电室。楼栋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超高层避难场所外的消防用电可由本楼栋总配电室供电。设于楼栋总配电室的消防总配电箱的电源应由变电所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11.1.5 相邻防火分区共用配电小间或消防设备机房时,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可共用消防电源配电箱,至消防设备的线路应直接通过交界处的共用墙体进入相应防火分区,穿越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当消防电源配电箱设在电气竖井内时,其配出线路可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消防设备供电,允许供电楼层数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1.1.6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中设置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照明可由服务于本楼层的消防电源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为其服务的加压风机可由加压风机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供电。
11.1.7 火灾发生时,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保障其供电服务区域内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为两个消防设备容量最大的相邻防火分区服务的其他消防设备的正常供电。
11.1.8 下列用电可由设于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1 消防控制室内的照明、插座。
2 消防电梯机房内的照明、插座、井道照明、机房排气扇。
3 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内的照明、插座。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1.2.1 建筑物内为带有消防设备供电的35kV、20kV或10kV的线缆,应釆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2.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及电能传输质量的要求;耐火线缆和矿物绝缘类线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房的供电干线,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950℃、180min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其他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可选用耐火性能不低于950℃、90min的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2 由消防双电源切换箱至消防设备控制箱(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消防设备控制箱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选用耐火性能不低于750℃、90min的耐火线缆。
11.2.3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的规定;《建规》第10.1.10-3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建筑物内除变电所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当敷设在竖井两侧确有困难时,应按《民标》第8.11.7条的要求,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11.2.4 高度2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强弱电井各自其中的一个为专用竖井,分别供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敷设使用。当有困难只有1个弱电竖井时,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可合用第2个强电井。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规》、《应照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规范、标准对同一场所的上述内容规定不一致时,按照要求高者执行。
11.3.2 下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且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消防应急照明: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
2 在消防控制室服务范围内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11.3.3 当集中电源设置于防火分区交界处的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套集中电源,但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11.3.4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地上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小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应设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5 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办公大厅,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6 在办公大厅内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时,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3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2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
11.3.7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建筑等高大空间场所,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且不适合在上方装设疏散标志灯时,应在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或设置落地式疏散标志灯柱。
11.3.8 火灾时无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水流指示间、报警阀间、钢瓶间等消防设备机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强、弱电井及配电小间可不设置消防备用照明。上述场所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由位于同一竖井内其它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11.3.10 在设有消防双电源切换箱的机房内设置备用照明时,备用照明可由该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当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满足《民标》第6.2.2条第6款要求时,消防控制室、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照度不低于备用照明照度10%的由蓄电池供电的过渡照明灯。
11.3.11 在不低于车道限高的条件下,汽车库、自行车库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于车道上方,并采用带箭头的方向标志;当在侧面墙、柱上设置时,应避开被车位遮挡视线的部位,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1.0m。
11.3.12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
11.3.13 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应设置正常电源失效时保证人员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电源可接入非消防电源。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有人值守机房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11.3.14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规格按安装高度选择。安装高度大于4.5m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3.5m~4.5m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3.5m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选择中型及以上的标志灯。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1.4.1 下列情况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无消防联动要求的中学教学楼。
2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附设的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活动设施。
11.4.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时,不视为吊顶内的可燃物。
11.4.3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规划应结合业态及物业管理的需求确定。对整个消防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消防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11.4.4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当建筑物内设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控制装置。
11.4.5 当防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按照《火规》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对应的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启动的方式,满足《烟标》中对防排烟风机联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11.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电源线上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或穿越处的第一个探测器旁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1.4.7 冷冻站房、锅炉房、医院建筑净化空调机房、文博建筑珍品库专用的空调机房、数据中心精密空调专用机房等重要暖通机房,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11.4.8 对于断电会影响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如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机场航站楼、金融建筑、数据中心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仅在对应供电区域火灾确认后才可由消防联动信号切断电源。
11.4.9 当住宅建筑或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1.4.10 当住宅地上部分每一层广播数量较少时,可按楼栋根据广播支路线路损耗、支路所带合理容量划分广播分区,竖向管线应敷设于电气竖井内。
11.4.11 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敞开楼梯间口、封闭楼梯间门外、防烟楼梯间前室门外、消防电梯前室内、合用前室内、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11.4.12 当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规》第11.2.2条及其他规范对阻燃和耐火性能的要求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11.4.13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和报警总线共管敷设时,应选用相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的线缆。
11.4.14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导管内。
11.5 其它相关系统
11.5.1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汽车充电配电箱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1.5.2 避难区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线缆。
11.5.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线缆。
11.5.4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锅炉房、空调主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11.5.5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可设置多个储油间,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³。
11.5.6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自行关闭后,可由其关闭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补风机。
12 暖通
12.2 防烟系统
12.3 排烟系统
12.4 其他
12.1 一般规定
12.1.1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执行以下原则:
1 按《建规》第8.5.1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2 厂房、仓库按《建规》第8.5.2、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3 民用建筑按《建规》第8.5.3、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4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根据专业标准或规范的特殊规定进行防排烟系统设计,但应满足《烟标》及本《要点》的其它规定。
12.1.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按《建规》及其它现行相关规范进行防火、防爆设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2.2 防烟系统
12.2.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符合本《要点》第7.1.1条第2款要求时,住宅部分可根据其楼梯间的服务高度确定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2.2.3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其防烟方式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对应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内,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不应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不应采用仅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方式。
2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当埋深大于10m或所服务的楼层数为3层及以上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封闭楼梯间仅为地下一层且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的“独立楼梯间”规定、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即可执行《烟标》第3.1.6条,可不设置其他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2.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自然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的上部区域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建筑地下部分确有困难时,可在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附图12.2.4-1、12.2.4-2)。
2 自然通风窗(口)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设置方式(附图12.2.4-3),不宜采用土建夹层连通室外的开窗方式(附图12.2.4-4)。
附图12.2.4-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附图12.2.4-3 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方式
附图12.2.4-4 不宜采用通过土建夹层连通室外开窗
12.2.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对应的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前室顶部的加压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附图12.2.5)。
12.2.7 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合用的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加压送风主管应设在避难走道内(附图12.2.7)。
2 送风量按所有前室内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之和乘以1.0m/s计算。
12.2.9 《烟标》第3.3.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无送风井道、加压送风口间隔楼层数超过2层的情况。
12.2.10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12.2.11 按本《要点》第8.4.1条普通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时,该前室应按合用前室进行防烟设计。
12.2.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送风机应按设计风量选型,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12.2.13 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中的数据取值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烟标》第3.4.6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烟标》第3.4.6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3 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按计算值与《烟标》表3.4.2-3值的较大值确定。
12.2.14 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进风口不应与排烟出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二者应分开设置,并根据进风口与排烟出口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查表12.2.14确定两者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12.3 排烟系统
12.3.2 走道内设有门时,应以走道总长度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12.3.3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排烟设施影响该场所的密闭灭火条件。
12.3.4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车库消规》规定。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宜大于60m;汽车库楼层之间的连通坡道可不计入其所在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但坡道内任一点至排烟口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2.3.5 敞开式外廊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2.3.6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3.0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包含局部加宽区域且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50㎡时,可执行上述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12.3.7 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附图12.3.7-1~12.3.7-4)
附图12.3.7-1 “L”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L3
附图12.3.7-2 “Z”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 L(A,D),L(B,C),L(A,C),L(B,D),L(A,B),L(C,D) }
其中 L(A,D)=L1+L5+L4,L(A,C)=L1+L2,L(A,B)=L1+L5+L3,其余类似
附图12.3.7-3 “H”形走道(一)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A,D),L(B,C),L(A,C),L(B,D),L(A,B),L(C,D)}
L(A,B)=L1+L2+L3+L4,L(A,D)=L1+L9+L6+L7+L8,其余类似
附图12.3.7-4 “H”形走道(二)
1 L 形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1)。
2 圆形防烟分区按直径确定(附图12.3.8-2)。
3 其他五边及以下的不规则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3)。
4 其他五边以上的不规则防烟分区,按各自然边长及对角线的最大值确定(附图12.3.8-4)。
附图12.3.8-1 L 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D
附图12.3.8-2 圆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附图12.3.8-3 五边形不规则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L3}
附图12.3.8-4 六边形不规则房间
12.3.10 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顶棚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如下规定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1);
2)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排烟窗(口)应尽量设置于高位,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2);当斜坡屋面或顶棚上设有多个排烟口时,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平均高度取值。当排烟窗(口)均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3);
3) 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附图12.3.10-4);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排烟口可设于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附图12.3.10-5);
4) 对于室内吊顶标高不同(如叠级吊顶等局部造型)的水平地面空间,空间净高根据不同净高所对应的面积权重计算平均净高确定。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附图12.3.10-6中的H’);计算排烟量时,《烟标》第4.6.3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附图12.3.10-6中的H),根据《烟标》第4.6.11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面位于最低的地面进行设计计算;控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计算排烟量时,空间净高按本条第3款附图12.3.10-6中的“H”取值。
附图12.3.10-2 斜坡屋顶(顶排烟)
附图12.3.10-3 人字形屋顶
附图12.3.10-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附图12.3.10-6 阶梯式地面场所
12.3.12 除中庭外,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0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按《烟标》第4.6.6~4.6.13条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烟标》表4.6.3直接取值。
1 计算确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按《烟标》规定的取值增加1.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0m、防烟分区之间未设置挡烟设施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烟标》表4.6.3取值;
3) 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烟标》第4.6.15条公式计算确定。
2 查表取值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烟标》表4.6.3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计算确定。
3 按《烟标》表4.6.3、表4.6.7查取排烟量及火灾热释放速率时,应根据排烟场所的具体使用性质。
12.3.13 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二层及二层以上与贯通空间分界处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时,排烟量的计算可执行《烟标》第4.6.3条规定;仅贯通两层的空间,当对边最小净距离小于6.0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大于100㎡时,排烟量的计算可执行《烟标》第4.6.3条规定。
12.3.14 按《烟标》第4.1.3条确定回廊排烟设计时,“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
12.3.15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按《烟标》第4.6.5条规定的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有效开窗面积,不应以条文说明中的25㎡直接取值。
12.3.16 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无喷淋场所取值。
12.3.17 对于负担多个不同净高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防烟分区的空间净高均小于6.0m时,系统排烟量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取值。
12.3.18 医疗建筑内兼具挂号、缴费等使用功能的通行空间,其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 “房间”计算,并执行《烟标》对“房间”的补风规定。
12.3.19 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合用排烟系统(附图12.3.19)。
12.3.2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排烟风机应按设计风量选型,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12.3.22 民用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12.3.23 《烟标》第4.2.4条、4.3.2条规定的自然对流条件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之一:
1 位于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排烟窗或多面外墙的排烟窗同一高度均匀布置,排烟窗面积满足《烟标》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排烟窗的底边位于室内2/3高度之上且位于储烟仓范围内、房间补风口位于室内1/2高度之下且不高于10m。
2 顶部设有均匀布置的排烟天窗,排烟窗面积满足《烟标》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房间补风口位于室内1/2高度之下且不高于10m。
12.3.24 机械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对于净高不大于3m的空间,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其它区域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2 净高不大于3.0m的空间中,侧墙排烟口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排烟口底边标高应高于其净空高度的1/2;其余区域的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
3 当房间采用在与其连通的疏散走道内设置排烟口的方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通过与房间连通的疏散走道设置排烟口进行排烟,走道排烟量不应小于34000m³/h。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时,房间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对于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声学标准高的电视演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等,其内部设置排烟设施确有困难,且装修材料及分隔措施满足《广电火规》第8.0.2条的规定时,可将排烟口设置在与之相通的走道内,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加上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0㎡的最大工艺房间面积,且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3) 对于体育建筑中小于50㎡的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可通过与房间连通的走道设置排烟口进行排烟,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加上与之相通的以上最大房间面积,且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12.3.25 排烟管道在《烟标》第4.4.10条和《建规》第9.3.11条规定的部位均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2.3.26 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划分防火单元且防火单元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防止火势及烟气蔓延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单元可合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负担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合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机械(自然)补风口。(附图12.3.26)
附图12.3.26 汽车库防火单元的通风及排烟平面示意图
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外,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 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0㎡时,补风应直接送至房间;当房间面积小于500㎡时 ,补风可送至与房间通过门、窗、防火风口连通的同一防火分区内公共区域。
3 对于净高不大于6.0m的房间,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 2%,可利用相邻防烟分区的可开启外窗或其他进风通路进行自然补风。
4 补风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在各种火灾工况下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排烟量。
5 利用直通室外车道自然补风的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断面扣除储烟仓后的开口面积满足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大于3m/s 时,车道进风处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2.3.28 补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之间的间距按本《要点》第12.2.14条执行。
12.4 其他
附图12.4.1-1 直通室外的风道示意
附图12.4.1-2 转换通路示意
12.4.3 加压送风管道可与补风管道、空调通风管道(不含排风兼排烟管道)合用管道井,合用时加压送风管道、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4.4 燃气锅炉房、公共建筑燃气厨房应采用机械排风加机械进风或机械排风加自然进风的方式,进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空气量之和;排风设备应设置于地上楼层或与服务场所同楼层布置。
12.4.5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与其他房间合用通风系统;发电机房与储油间合用通风系统时,应在风管穿越隔墙处设置防火阀。
2 采用防爆型排风机。
3 通风换气次数按不小于6次/h且应保证机房的工作环境。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13.1.1 除《建规》第5.5.1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3.1.2 小型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且该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场所所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13.2.1 航站楼周边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宜小于4.5m,在登机桥固定端下部的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0m。
13.2.2 航站楼空侧设登机桥区域可不设消防救援窗,消防队员可利用登机桥进入航站楼。
13.3.1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除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0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2 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1)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2)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3 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1)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2)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3)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13.4.1 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如密室逃脱、剧本杀游戏厅、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真人CS等)、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足疗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功能用房完全分隔。
13.4.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公寓建筑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应根据具体功能确定,但不应与商场、营业厅等其他部分共用疏散楼梯,如:
1 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酒店式公寓等与旅馆建筑功能类似,应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非住宅类老年人公寓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汽车 4S 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4.0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学校中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4 厂房和仓库
14.1.1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且分隔墙以外的裙房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与高层工业建筑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集中管理时,该部分裙房的消防设计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4.1.1-1);分隔墙以内的裙房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工业建筑的要求确定。
14.1.2 厂房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14.1.3 厂房和库房轻钢屋面坡度不大于 5%时,按外墙与屋面的内交点计算建筑高度。
14.2.1 墙面墙梁
当墙面采用不燃性材料时,墙面墙梁的耐火时间不应低于0.25h。
14.2.2 屋面檩条
屋面檩条兼作屋面支撑的纵向系杆时,耐火极限按屋顶承重构件要求,屋面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撑作用时,其耐火极限同屋面板。
14.2.3 防火墙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专业明确有抹灰粉刷层的梁,应与混凝土梁的结构保护层厚度相加计算砼梁的防火保护层厚度。
14.3.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并应符合《喷规》第8.0.4条2~3款规定。
14.3.2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可通行(设置有马道)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室外消火栓用量不应小于15L/s。
14.3.3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气瓶柜应设有自动喷水喷头。
14.3.4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必须配置灭火器,为避免破坏洁净环境和贵重设备,可采用CO2灭火器。
14.4.1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风量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应参照《烟标》第4.6.3条的公共建筑走道规定及本《要点》第12.3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14.5.1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 消防配电支线、应急照明支线在穿管保护时,管壁厚度可参照《民标》第8.3.2条要求执行。
2 火灾报警相关系统线路穿管敷设,管壁厚度可参照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7.2.10条和《民标》第26.5.4、26.5.5条要求执行。
14.5.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厂房内无柱网结构的大空间区域,因工艺设备布置形成的功能性通道上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可设置在吊顶位置。
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的集中电源需要安装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 厂房内局部设置的办公区,该区域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
4 车间内大于15㎡的配电间应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4.5.3 设备配电
1 停车场升降停车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4.6.1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业建筑,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4.6.2 工业厂房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工艺设备用电以及各类建筑内支撑动力、生活水泵的供电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14.6.3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锅炉房、空调主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14.6.4 当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规》第11.2.2条及其他规范对阻燃和耐火性能的要求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14.6.5 厂房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14.6.6 电子工业丙类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建规》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
14.6.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排烟防火阀280℃时自行关闭后,可由其关闭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模块关闭补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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