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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市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程序 2016年

泰州市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程序。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机构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本程序,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二、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程序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三个阶段。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程序: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的申请与受理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一般按照施工合同段进行,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②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④竣工文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并按照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当在交工验收会议召开30日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申请审查表》。审查未予通过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的制定与审查

  (1)、对审查符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组,成员由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中抽取的2-3名专家组成。工作组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制定《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方案》,并在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方案5日内组织方案审查。

  (2)、检测方案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检测机构依照检测方案制定现场检测工作安全保障方案。现场检测的各项配合及安全措施已经落实的,检测机构在2日内组织开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3、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

  (1)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2)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当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报质量监督机构。

  4、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会议。会议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工程实施期间质量管理、设计变更、自检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对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5、《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质量检测评定意见》和《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的出具

  (1)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意见》。主要包括:检测结果,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交工验收前需完善的问题,要求及建议。

  (2)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主要包括:检测结果及工程质量的基本评价,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工程质量是否具备试运营条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将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一级公路以上和独立大桥工程通车试运营1年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其工作程序参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执行。

  (三)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③竣工文件符合“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

  ④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⑤建设单位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组织处理完毕,并形成总结报告。

  ⑥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出具工程使用情况报告。

  (2)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会议召开40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审查表》。审查未予通过的,将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方案制定与审查

  (1)对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成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组,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指派的专家任组长,成员由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中抽取的2-3名专家组成。

  (2)质量鉴定工作组及时赴现场进行核查工作:

  ①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

  ②现场察看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③针对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者车辙,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建设单位或者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观测、论证及采取处置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置措施须经设计单位确认有效。工作组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并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者论证的内容。

  ④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降等。

  (3)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质量鉴定工作组应当组织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方案》,并在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方案3日内组织方案审查。

  (4)检测方案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检测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检测方案制定现场检测工作安全保障方案。现场检测的各项配合及安全措施已经落实的,检测机构应当在2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3、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的实施

  (1)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向参与现场检测工作的所有人员、安全保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测方案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质监机构对此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及时报质监机构。

  (3)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竣工验收质量试验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当作为试验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报质量监督机构。

  4、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结果处理与反馈

  (1)竣工验收检测完成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会议。会议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汇报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等的处理情况。质量鉴定工作组对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情况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3)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5、《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的出具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质量监督回访检查资料、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结合建设单位、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整改反馈及核查情况,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和等级鉴定工作,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本程序中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执行。

  本程序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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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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