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DB 50/5031 – 2004
2007-03-05 实施
渝建发【2004】44 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2004 年 3 月 5 日
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实施以来,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由于重庆市辖区内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带来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条件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等加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施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 119 号 邮编:40112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陈荣华 李秉奇 谭平 陈航毅 江 奔 黄显奎 周爱农 牟歆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王沁林 刘志发 王德智 刘梅梅 赵凯 邹俊
重庆地区及其他区县的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自古以来,重庆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工作生活,创造了诸如“吊、挑、台、错……”等独具特色的山地建筑方法和山城建筑文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山城吊脚楼被建于坡地上的高层和多次建筑所取代,这对于节约土地,结合环境,创造现代乡土建筑和山城形象起来极大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山区坡地建筑消防设计的诸多特殊问题考虑较少,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近十多年来,为了充分发挥坡地建筑特有的优势,各地兴建了大批吊层、平顶层乃至其上一层或数层带有商店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多层住宅楼和高层住宅楼,这类建筑的性质如何界定,其消防设计又如何规范都是建筑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经常面对的问题。上述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5-1999 在 2001年版虽有所涉及,但远不够详尽。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有关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及建筑类别之确定和与之有关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性质之认定的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的基础上加以执行。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以上便是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其条文编制主要针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多用民用建筑可参照执行。同时在第四节和第五节增加了“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为了突出本规范的特色,称作《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时希望能对其他类似地区也有借签作用。
规范中,“吊层”、“平顶层”、“坡底”、“坡顶”等术语,在重庆市主城区有其约定俗成的定义,为了在执行本规范时规范用语的概念,也有必要加以阐释。
1 总则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3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同类别的高层建筑队耐火等级的要求也不相同,暂且不论坡地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特殊性,从建筑本身的结构、构造上看,其上层与吊层乃是一个整体。为了不降低高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因而在确定坡地高层建筑耐火等级时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
1.0.5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4 条。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在山区建设同样存在利用地形,结合环境的问题,但因其数量有限且处理方式常常不相同,故未纳入本规范。实践中可根据“关于发布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 号)的精神,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1.0.6 无论何种规范、标准都是对相关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的认定和总结,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并经一定的程序批准执行,因而总是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提高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对已被证明的可靠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当积极采用。但对其中尚未纳入防火规范、标准的,在采用时,对其防火性能、防火措施应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其结论可作为建筑设计和消防监督的依据。
1.0.7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6 条。之所以再次提出,是强调本规范只是对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补充和延伸,同时突出了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
2 术语
坡地建筑指底层作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e top、the slope 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0.4 平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与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s)of thehillside building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of the low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or the floors)of the high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建成公共建筑部分高度)the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
2.0.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层数))the height for the floors of the hill side building for the fire-prevention 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2.0.2 在山区坡地进行工程建设,为了形成建筑地基、维持边坡稳定、组织车行交通、便于疏散扑救,常常需将原始地貌分成若干台地,台地之间形成坡坎。对于一个坡坎而言,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0.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平顶层,即与坡顶相通的楼层。在山城建设中,常将坡顶台地辟作街道,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以往习惯上将平顶层叫作平街层。近年来,住宅小区兴起,坡顶台地常常作为室外环境,虽然仍可进行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但已失去街道的功能,因而统称平顶层才能涵盖所有情况,并且突出了坡地建筑的性质。至于坡地建筑与坡坎的关系,可以脱开,但须满足《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也可紧贴坡坎“附岩”修建或“爬山”修建,其形式因具体环境不同,还可以有其他做法,但需同时考虑工程地质和工程结构的许可。在某些地形复杂的条件下,坡地建筑的平顶层可能不止一个,但从防火设计的角度看,只有平顶层室外地面能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才是有意义的。
2.0.4 坡顶建筑如脱开坡坎修建,需要设置平顶层与坡顶场地的连接设施,仅供人员疏散出入者,宽度较窄,称为天桥。如兼作室外环境甚至消防扑救场地,则宽度较大,称为平台。根据具体地形环境,平台可设于建筑一侧或相邻两边或三边;既可以与建筑部分相连,也可以喝建筑完全相接;并可以有不同的标高。
2.0.5 这是一个新提的概念,系指消防车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的场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位于坡底或坡顶;可以是实体地面,也可以是架空平台或是屋顶平台。其场地边缘距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 是根据重庆市现有的直臂和曲臂云梯车最大工作跨度确定的。
2.0.6~2.0.10 前已述及,本规范根据坡地高层建筑特殊性,提出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的新概念,即进行坡地建筑防火设计时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这是本规范的核心概念。依据不同条件的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高度从不同的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和吊层(或上部和下部)的建筑类别;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该防火设计高度可以等同于坡地建筑之上层高度、或吊层高度、或上层住宅部分高度、或下部公共建筑部分高度、或坡地建筑总高度。2.0.6~2.0.10 条分别对上述几种高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和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 1.2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同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前室时,上层和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费那个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 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 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3.0.1.1~3.0.1.10 条规定是,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 3.0.7 条执行。如图 3.0.2所示。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 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8~3.0.1.9 和 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 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 3.0.4 所示。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3.0.1.1 这是 3.0.1 条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能作消防扑救场地时,本条才能成立。至于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具体要求,在本规范第 4 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3.0.1.2 这同样是 3.0.1 条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人员疏散场地,坡地建筑的上层部分防火设计高度才能由此起算。为了充分发挥坡地建筑的优势,本条规定平顶层和底层均须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 6.2.8 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发生火灾时,吊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层其他楼层,同时避免上层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吊层,或吊层人员在向平顶层室外地面疏散时误入上层。
3.0.1.4~3.0.1.5 这两条主要是明确上层与吊层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避免吊层失火时烟气及火焰向上层蔓延,这也是 3.0.1 条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上层与吊层均为公共建筑时,有时为了充分发挥与平街层(平顶层)相邻楼层的商业价值或是空间处理的需要,常在平顶层开设中庭或自动扶梯,使上下空间贯通,从消防角度看,这是不利的。
3.0.1.6 本规定上层与吊层部分建筑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的规定。
3.0.1.7 本条强调疏散楼梯在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经过短距离的安全通道到达公共门厅,但不允许经过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因为被穿行的房间若被锁住,无法使人员疏散出去,设计上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上述安全通道的距离越短越好,最大距离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6.3.3.3 条关于“消防电梯出口通道不超过 30m”的规定执行。同时本条规定平顶层和底层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这类坡地高层建筑因为上层与吊层性质相同,且吊层高度或层数限制在多层建筑范围内。故当其上层应设消防电梯时,允许上层与下层共用通达各层,不会引起功能和管理上的不便。但在平顶层和底层消防电梯前室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以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6.3.3.3 条之规定。
3.0.1.9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自身特点,坡地高层建筑内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建筑设置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建筑上层部分和吊层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本条规定当设有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设置消防电梯通达各层,此时消防电梯全楼上下贯通。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除坡地建筑总高度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坡地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的规定。
3.0.1.10 通常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可使建筑平面布置紧凑,减少垂直交通占用面积,提高建筑使用系数,节约建设成本,简化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当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一个前室遇到困难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特别是在上层与吊层的高度或层数均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则要求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含吊层及地下室)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目的是利用防烟前室的阻隔,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发生火灾时,其火焰及烟气不能经过电梯井道窜至上层。
3.0.2 本条针对第二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一类不同的是其吊层高度或层数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或层数。对于此类建筑,要求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场地的平地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执行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但如果平顶层室外场地同时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上层与吊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它防火措施,仍可以利用坡地建筑的优势,将上层与吊层分别处理,具体作法同 3.0.1 条。且因吊层部分具有底层和平顶层两个层面的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其消防性能优于平地建筑。
3.0.3 本条针对第三类坡地建筑。其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平顶层即为平街层,商业价值最大,因而实际工程中常将下部公共建筑部分延至平顶层之上一层。本条规定: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公共建筑与住宅分界处作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则将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分段对待。即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为住宅实际层数加上平顶层及其上一层的合计高度),以此确定其建筑类别,并按居住建筑对待。公共建筑部分则参照 3.0.7 条吊层部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的防火设计。
3.0.3.2 因此类建筑上部住宅与下部公共建筑性质、功能不同,两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到底层室外地面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其防烟设施和灯光疏散只是标志亦应分别设置。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必须分开设置,以免因功能混乱引起管理困难,甚至诱发不安全因素。但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通常都需要下至底层和地下车库,这就要求该电梯井道不开始通向公共楼层的门洞,以免引起上述问题;同时要求该电梯在其所要通达的底层和地下层设置符合消防电梯前室要求的前室或电梯厅,利用防烟前室的阻隔,防止在该楼层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烟气沿电梯井道向上蔓延。
3.0.4 本针对第四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三类不同的是公共建筑部分的高度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的高度,因而要求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如果平顶层室外场地不能同时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室外场地的平地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执行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公共建筑与住宅部分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则可利用坡地建筑的优点,将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分段处理,具体作法同 3.0.3 条。
因这类建筑下部公共建筑部分高度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层数),因此不但要求两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其消防电梯亦应独立设置。自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及通向室外的出口也应分别设置、完全独立。
3.0.5 本条针对第五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三类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其公共建筑部分延至平顶层以上数层,多数是在商业价值巨大的街区出现。如重庆市渝中区“巴渝世家”等。本条规定: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将上层与吊层分段处理。即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但因其含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商住楼或综合楼对待;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则按 3.0.7 条规定执行。此类建筑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但考虑吊层层数和高度不打,消防电梯可以共用,通达各层。
3.0.6 本条针对第六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五类不同的是其吊层部分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因为要求其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不能同时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场地的平地建筑,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上层与吊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仍可以利用坡地建筑的优势,将上层与吊层分段处理,具体作法同第 3.0.5 条。此类建筑吊层部分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要求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的出口必须完全独立,两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亦应分别设置。
3.0.7 此条是对吊层部分防火设计的一个总体规定,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上层部分为一(二)类高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一(二)类高层建筑的裙房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为二类高层建筑,上层部分分为一类高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一类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为高层建筑,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和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相同时,则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在实际工程中,吊层高度大于上层高度的情况极少遇到,但本规范仍将其列入其中,并对其消防设计做了明确的规定。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1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调查屋面,符合 4.0.1~4.0.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4.0.2 据国内有关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和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 5m,进深在 4m 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要求,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确定 1/4 周边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相连的裙房,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总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到这些基本要求。同时不应设有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工作的架空线缆及障碍物。
4.0.5 有些坡地建筑的裙房设于平顶层以下的吊层,其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该场地符合本规范 4.0.1~4.0.4 条的有关规定。
4.0.6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 10~15L/S。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现行规范执行。为了便于使用和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0m 和不宜大于 40m;为了节约投资,同时不影响灭火,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总数内。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的使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为 15~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设施,为了使消防水泵能吸水灭火,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0m。为了便于扑救和考虑区域或集中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 和不宜大于 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加压给水系统,并保证室外消火栓栓口有 0.1Mpa 的水压。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
5.0.1.1~5.0.1.3 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底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小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饰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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