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试行)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合发布
2020年12月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以下简称《标准》)于 2018 年 8 月 1 日颁布实施。为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地执行《标准》,协调《标准》与其它现行标准规范中防排烟设相关内容,统一在建筑防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认识,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计协会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了《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参考国内其它省市的相关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形成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机房与管道、系统控制。
本指南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察设计协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编制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 866 号,邮政编码:61004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众恒建筑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恒建筑计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州工程察设计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戎向阳 杨玲 熊小军 徐诗童 陈硕 祁晓霞 罗于 李智军 钟园军 王金平 陶继仲 邓长彬 易建军 陈志伟 叶新生 刘艺 徐建兵 李鹏宇 周隽 王宇 邱玲 李正春 刘刚 唐晓智
主要审查人:罗继杰 王炯 寿炜炜 廖曙江 徐明 周强 邹秋生 李全
1 总则
第一条 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第二条 《标准》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2 防烟系统
第三条 关于《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
(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4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 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款执行。
5 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
第四条 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
1 《标准》第 3.1.3 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2 在满足《标准》第 3.1.3、3.2.1 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 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
第五条 关于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
(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第 2 款)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5.1 所示)。
2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 5.2、图 5.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 5.4 所示)。
第六条 关于《标准》3.1.4 条
《标准》第 3.1.4 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该处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第七条 关于《标准》3.1.5 条第 2 款、第 3 款
《标准》第 3.1.5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足第 3.1.3 条、第 3.2 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第八条 关于《标准》3.1.6 条
1 《标准》第 3.1.6 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执行。
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如图 8.1所示);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 8.2 所示)。
3 《标准》第 3.1.6 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
第九条 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 3 层时的风口形式
(涉及条文:《标准》3.1.7、5.1.2 条)
负担 3 层或 3 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第十条 关于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涉及条文:《标准》3.1.9、3.4.3 条)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 1.0m/s 计算。
第十一条 关于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3.2.1~3.2.3 条)
1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2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有效面积执行。
3 《标准》第 3.2.1 条中“最高部位”理解为开窗设置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并设置于该楼层的上部区域;对地下室的楼梯间而言,确有困难时,开窗或开口可设于本楼梯间的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如图 11.1、图 11.2 所示),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连通方式。
4 最高部位的 1㎡ 可开启外窗(口)可计入《标准》第 3.2.1 条所要求的“每 5 层内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5 《标准》第 3.2.1 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服务楼层的高度。
6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公共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室楼层数为二层,但其地下二层的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在首层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除本款(1)、(2)规定的情况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楼梯间每 5 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且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
第十二条 关于自然通风方式的开窗高度和手动开启装置
(涉及条文:《标准》3.2.4 条)
1 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本条“方便直接开启”要求。
2 设置在 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包括电控开启、气控开启、机械装置开启等。
第十三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划分
(涉及条文:《标准》3.3.1 条)
《标准》第 3.3.1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第十四条 关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涉及条文:《标准》3.3.3 条)
1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的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虽采用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但送风口布置间隔不超过 2 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 确有困难时,直灌式送风口允许布置于一层和屋顶层,送风口应避开楼梯间对外的疏散门设置,且送风气流不应朝向此门。
3 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楼梯间送风口布置间隔超过 2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第十五条 关于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条件
(涉及条文:《标准》3.3.4 条)
《标准》第 3.3.4 条中“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除汽车库、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设有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关于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标准》3.3.6 条、3.1.3 条)
1 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2%。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第十七条 关于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
(涉及条文:《标准》3.3.10、3.3.12 条)
《标准》第 3.3.10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压效果,适用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标准》第 3.3.12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要求仅适用于避难层(间)。
第十八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
(涉及条文:《标准》3.4.1 条)
《标准》3.4.1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可理解为:加压送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关于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余压值
(涉及条文:《标准》3.4.4 条)
当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分别设置加压送风时,避难走道与房间之间的压差应为 40~50Pa,前室与房间之间的压差为 25~30Pa。
第二十条 关于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的计算
(涉及条文:《标准》3.4.6 条)
1 《标准》第 3.4.6 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住宅建筑前室及住宅建筑对应的地下室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 《标准》第 3.4.6 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 3 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4 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5 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s 取值。
6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s 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 时,按计算值与表 3.4.2-3 值的较大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坡地建筑的基本规定
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的相关规定。
2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上段楼梯间(简称上段);平顶层以下、坡底层及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中段楼梯间(简称中段);坡底层以下的楼层称为地下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下段楼梯间(简称下段);如图 21.1 示意。
4 坡地建筑在平顶层与室外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疏散且宽度较小时称为天桥;兼具其它用途(如避难平台、室外环境等)、主体宽度大于3m 时称为平台。
第二十二条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中 A 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疏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
(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3 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中 B 楼梯间)
(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4 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中 C 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疏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 的规定。
6 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敞开或有不小于 3㎡ 的开口。如图 22.2 所示。
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8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 23.1 中 A 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款的相关规定。
(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 23.1 中 E 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 中 D 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4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 中 B 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 中 C 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 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标准》及本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 的规定。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9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安全区域的防火阀设置
楼梯间、前室为安全区域。加压风管跨越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时,穿越隔墙处应设置 70℃熔断关闭的防火阀;加压风管穿越安全区域的内部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井位于安全区域内时,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 排烟系统
第二十五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设置
(涉及条文:《标准》4.1.3 条)
1 《标准》第 4.1.3 条中的“排烟设施”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
2 《标准》第 4.1.3 条第 3 款中“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是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
第二十六条 关于挡烟垂壁的做法
(涉及条文:《标准》4.2.2 条、4.4.12、4.6.2 条)
1 为保证人员疏散,挡烟垂壁(含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后)底边下的净高不应低于 2.0m。当走道净高较低、挡烟垂壁下沿无法满足此标高时,可采用以下一种处理方式:
(1)采用镂空吊顶,利用吊顶内的空间高度,提高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标高;
(2)在防烟分区处设置双向开启门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
2 《标准》第 4.2.2 条条文说明的图 4 适用于各种通透式吊顶。采用全封闭吊顶时,挡烟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顶内。
3 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应高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关于防烟分区的划分
(涉及条文:《标准》4.2.4 条)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2 开敞的架空层以建筑设计为依据进行确定,当建筑不划分防火分区时,架空层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 30m。
3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或等于 3.0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局部加宽或防烟分区包含电梯厅(不得放置可燃物),其局部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80㎡ 时,可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4 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 27.1~图 27.5 所示)。
5 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 27.6、 27.7 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 27.8 所示)。
图27.6 “L”形房间
图27.7 多边形房间
图27.8 圆形房间
6 《标准》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是指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不需设置物理意义上的挡烟垂壁,但仍应按《标准》第 4.2.4 条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在火灾时必须保障,风机设置及开启数量按各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需求确定。
7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
第二十八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
(涉及条文:《标准》4.6.1 条)
《标准》第 4.6.1 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可理解为:排烟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第二十九条 用于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确定方法
(涉及条文:《标准》4.6.9、4.6.11 条)
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的场所,空间净高 H´按如下规定确定:
(1)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 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1 所示)。
(2)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2所示)。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 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3 所示)。
(3)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屋面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4 所示)。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 3m 时,排烟口可设于屋面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如图 29.5 所示)。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计算排烟量时,《标准》第 4.6.3 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根据《标准》第 4.6.11 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位于最低地面进行设计。
第三十条 关于排烟量计算
(涉及条文:《标准》4.6.3 条)
1 公共建筑走道与回廊不纳入《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规定的“场所”,其排烟量的计算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4 款;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参照《标准》4.6.3 条第 3、4款执行。
2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 4.6.3条第 4 款; “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款。
3 关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不含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1)空间净高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标准》第 4.6.6~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也可按《标准》表 4.6.3 直接取值。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 值按不小于最小清晰高度附加 1m 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 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
注:《标准》表 4.6.3 中的数据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空间净高的 10%而得。当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10%时,在同时满足最小清晰高度和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不小于 15℃(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的前提下,排烟量可按实际计算确定。
(2)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4.6.3 取值。
(3)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 4.6.3 数据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表 4.6.3 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确定;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4.6.6~4.6.13 条计算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注:《标准》表 4.6.3 中关于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条件下,按《标准》4.6.15 条计算得出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并对应《标准》表 4.6.3 中机械排烟的计算排烟量折算所得的风速,不是实际的排烟口风速,因此当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按《标准》表 4.6.3 执行。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分
中庭的定义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如果周边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时,此贯通空间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
第三十二条 关于中庭排烟
(涉及条文:《标准》4.6.5 条)
1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要求的中庭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根据其排烟量及排烟窗(口)风速要求,通过计算确定;条文说明中的“25㎡ 的有效开窗面积”不作为排烟窗(口)面积的确定依据。
2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条文为“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此处“中庭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与中庭连通的周围场所,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和机械排烟,周边场所的排烟量按《标准》4.6.3 条计算。
3 《标准》第 4.6.5 条第 2 款“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此处“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是指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情况,此时中庭排烟量直接按不小于 40000m³/h 取值;回廊设置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
4 当中庭排烟量按《标准》第 4.6.5 第 1 款的“107000m³/h”取值时,中庭各层回廊与中庭之间挡烟垂壁高度不得小于回廊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
5 中庭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标准》第 4.6.14 条计算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
第三十三条 关于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设施
(涉及条文:《标准》4.3.2 条)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第三十四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竖向划分
(涉及条文:《标准》4.4.2 条)
《标准》第 4.4.2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第三十五条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区域的排烟口设置
(涉及条文:《标准》4.4.12 条)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数量以“保证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的原则确定,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应满足《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排烟口的间距
(涉及条文:《标准》4.4.12 条)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第三十七条 关于吊顶内可燃物的判定
(涉及条文:《标准》4.4.13 条)
《标准》第 4.4.13 条第 1 款中的“可燃物”界定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关于补风系统
(涉及条文:《标准》4.5.1~4.5.4 条)
1《标准》第 4.5.1 条中“排烟系统”包括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包括机械补风系统和自然补风系统。
2 对于净高不大于 6m 且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当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 款的要求时,可视为同时满足《标准》第 4.5.1 条及第 4.5.4 条的相关补风要求。
3 除《标准》4.5.1 条规定场所外,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 3m/s 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4 房间面积大于等于 500㎡ 时,补风系统应直接补至房间;当房间面积小于 500 ㎡ 时,补风系统可补至与房间连通的公共区域。民用建筑通过直通室外的门斗进行自然补风,可视为“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
5 当地下汽车库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利用直通室外的车道或风井自然补风时,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按《标准》4.5.4 条执行。当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地上房间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时,设于下部的补风口与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关于商业步行街
商业建筑中的步行街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 5.3.6 条关于自然排烟口和其它相关要求时,各层步行街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第四十条 关于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量的计算
(涉及条文:《标准》4.6.4 条)
1 当一个排烟系统所服务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净高不一致、但均小于等于 6m 时,也属于《标准》第 4.6.4 条第 1 款中“相同净高”的范畴,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系统排烟量。
2 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取值。
第四十一条 关于火灾热释放率
(涉及条文:《标准》4.6.7 条)
1 自行车库的热释放速率按 1.5MW(有喷淋)、3.0MW(无喷淋)取值。
2 净空大于18m 的高大空间采用水炮作为自动灭火系统时,热释放速率按《标准》表 4.6.7 中“无喷淋”情况取值。
第四十二条 关于排烟防火阀设置
(涉及条文:《标准》4.4.10 条、4.4.6 条、5.2.2 条)
1 除《标准》第 4.4.10 条规定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 结合《标准》第 4.4.6 条和第 5.2.2 条的第 5 款,各部位排烟防火阀的功能及控制按如下要求理解与执行:“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 280℃熔断并输出电信号的功能,以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用只具有 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标准》5.2.2 条第 5 款“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特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并非指系统中的所有“排烟防火阀”。
第四十三条 关于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排烟系统设置
(涉及条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 6.1.5 条)
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 6.1.5 条划分有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且负担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共用系统的设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应有切换控制,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以保证着火防火单元的排烟效果。
第四十四条 关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排烟与通风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为保证其灭火效果,不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应设置灭火后的事后通风设施。
4 固定窗设置
第四十五条 关于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
(涉及条文:《标准》3.3.11)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按《标准》第 3.3.11 条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的防火门,可视作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上部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保证在火灾报警后能连续运行 30min 以上。
4 除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核心筒内的高层塔楼外,其它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有不少于一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固定窗。
5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疏散楼梯间受工艺制约,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固定窗时,可在楼梯间顶部或上部侧墙上设置开向高大空间的固定窗。
第四十六条 关于设置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
(涉及条文:《标准》4.1.4 条 、4.4.15 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
2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面积。
3 《标准》第 4.4.15 条第 1 款“设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中,“楼地面面积”按固定窗设置区域的地面面积确定:
(1)设于顶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2)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 300㎡ 的商铺不要求在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3)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当房间或场所面积大于等于 300㎡ 时,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各房间或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
(4)设于顶层的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4 关于中庭的固定窗面积:
(1)单个中庭区域的“固定窗面积”按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围合区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线面积的 5%确定。
(2)当数个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且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固定窗面积”应按上款计算并累加,并尽可能分散均匀布置。
5 机房与管道
第四十七条 关于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专用机房
(涉及条文:《标准》3.3.5、4.4.5 条)
按《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和第 4.4.5 条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设置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 防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
2 排烟风机通常情况下应设置在机房内;当设于屋面的排烟风机采用室外专用的排烟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
3 数台加压送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加压送风机可与消防补风机、送风兼补风机合用机房。
4 数台排烟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排烟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合用机房。
5 补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6 当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按上述要求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等非同类设备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对外井道的做法
(涉及条文:《标准》3.3.7 条、4.4.7 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第四十九条 关于竖向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补风管道独立设置管井的措施
(涉及条文:《标准》3.3.8、4.4.8、4.5.7 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第五十条 关于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
(涉及条文:《标准》4.4.8 条)
1 除满足《标准》第 4.4.8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时,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6.3.5 条的要求: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相应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2 汽车库和设备用房区域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均按不低于 0.5h 执行,穿越防火隔断时,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3.5 条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关于防排烟系统管道的制作与检验
(涉及条文:《标准》3.3.7 条、4.4.7 条、6.2.1 条、6.3.3 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6 系统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关于防烟排烟系统阀门状态显示
(涉及条文:《标准》5.1.5、5.2.7 条)
《标准》第 5.1.5 条、5.2.7 条关于阀门状态显示的理解与执行:防排烟系统中所有参与联动控制的阀门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其启闭状态。
第五十三条 加压送风机的控制
(涉及条文:《标准》5.1.2 条)
《标准》第 5.1.2 条的理解与执行: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具备风机现场控制箱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三种启动功能。当采用常闭加压送风口时,送风口应具备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及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并将其开启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加压风机启动。
第五十四条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
(涉及条文:《标准》5.2.2 条)
《标准》5.2.2 条的理解与执行: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启动应具备风机现场控制箱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三种启动功能。当采用排烟阀及常闭型排烟口时,排烟阀(口)应具备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及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并将其开启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启动。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280℃熔断关闭后,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并联动关闭相应的补风机。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目录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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