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形成《导则》。
《导则》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
《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至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610081;电话:028-83370392;E-mail:2752930@qq.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
参 编 单 位: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西南交通大学
主要起草人:于 忠 郑 敏 史杨华 朱 磊 冯 敏 王露熹 张 敏 李 伟 贺 刚 杜毅威 韩红孝 李百毅 陈 淮 胡 珂 秦宁然 张文华 李 杰 倪 吉 史 可 熊 杰 杨大洋 王 映 陈元稔 孙 钢 刘霜艳 欧华星 于佳佳 黄 旭 李建强 余佳蔚 王纪锋
主要审查人:黄德祥 祁晓霞 李晓岑 傅敬伟 罗进元 杨永升 鄢 楠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制定《导则》。
1.0.2 《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除应符合《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标准规定。
2 术语
2.0.1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for buildings
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总称,包括建筑防火、装饰装修与保温、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电气等工程。
2.0.2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 final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 unit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 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5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partial buildings
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
2.0.6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 基本规定
3.0.1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附录 A.0.1 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0.2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0.3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按《导则》要求进行现场评定,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3.0.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流程见附录B。
3.0.6 其他建设工程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现场检查应按照《导则》“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规定进行。
3.0.7 符合附录 A.0.2 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导则》进行。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一般规定
4.2 查验内容
4.3 组织实施
4.4 判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房屋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查验,消防查验内容若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参与消防查验工作。查验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4.1.2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导则》重新组织消防查验。
4.2 查验内容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资料:
1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消防施工合同等;
2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按附录 C 表 C.0.3 的内容提供;
3 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质量验收记录,按附录 C 表 C.0.4 的内容提供;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资料;
4.2.3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3 组织实施
4.3.1 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 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
2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3 消防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4.3.2 消防查验的报告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查验报告按附录C表 C.0.1 填写;
2 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完成情况按附录C表C.0.2填写;
3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情况按附录 表C.0.3填写;
4 消防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查验情况按附录C表C.0.4填写;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按附录C表C.0.5填写。
4.4 判定
4.4.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导则《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的内容);
3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有效;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一般规定
5.2 评定内容
5.3 组织实施
5.4 判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
5.1.2 现场评定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导则》重新评定。
5.1.4 现场评定人员应对现场评定情况拍照摄像,并归档备查。
5.2 评定内容
5.2.1 现场评定内容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5.2.2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录D表D.0.1《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中内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中未涵盖的项目类别、名称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依据记录表格式自行增加。
5.2.3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的内容、方法及判定可参照附录E《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进行。
5.3 组织实施
5.3.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现场评定。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评定应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的项目名称、内容和方法、检查部位等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应按附录D表D.0.2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并及时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3.3 现场评定的检查和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 抽样检查:除全部检查以外的其他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5.4 判定
5.4.1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被抽查部位全部合格。
6 档案管理
6.0.1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附录C《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2 消防设计文件(纸质图纸或带有电子签章的PDF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
3 消防施工合同文件;
4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6.0.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现场评定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纸质图纸或带有电子签章的PDF图纸);
3 附录D表D.0.1《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或附录D表D.0.2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4 现场评定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材料。
6.0.3 对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的资料应按6.0.2条规定整理归档。
6.0.4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资料应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的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6.0.5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归档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合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附录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A.0.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
1)上述第1、4、5、6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对应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明确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执行,即: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³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属于大型发电工程。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属于大型变配电工程。
3)上述第10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A.0.2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验收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附录B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流程示意图
附录C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附录D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件
附录E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
本导则用词说明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第二十七条对消防查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 3 小条指出:“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涉及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主要条文进行摘编,供消防验收工作参考。
涉及消防验收的主要国家标准如下: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6)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
7)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
8)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
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以上消防验收标准未含有建筑防火内容,编制组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关于现场评定的 18 个大类,对以上标准的消防验收部分进行了整合,同时增加了“建筑防火”分部的内容。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为 5 部分:建筑防火、装饰装修与保温、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电气。分项工程共包括 19 项,如表 1 所列。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参照《导则》的内容进行验收、判定, 各分部分项验收资料作为消防查验的依据。
1 建筑防火
1.1 建筑防火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涉及建筑防火的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质量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产品的主、配件出厂合格证,应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1.2 厂房的建筑类别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建筑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
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 仓库的建筑类别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3的规定。
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根据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确认。
1.4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或检测报告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5 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2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3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6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9.2节的规定执行。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 木结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11.0.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表3.0.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8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3.0.2的规定。
2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1.10 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仓库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5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3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5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B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第4.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1 消防车道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距道路中心线的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形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第7.1节的规定。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障碍物、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与外墙的距离、坡度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7.1.8条的规定。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道或回车场面积、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的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的规定。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形式、净空高度、净宽度和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4.3节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2 救援场地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3 救援窗口的尺寸、位置、标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及设计要求:
1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1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1.15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6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6 消防控制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6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7 消防水泵房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8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 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0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1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3 木结构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2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第4.1.2~4.1.1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2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1.26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1~3.3.3 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7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8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节、第3.3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29 民用建筑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设置位置、设置方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第5.4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30 建筑内的电梯井、竖向管道井的设置和封堵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6.2节、第6.3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1 防火卷帘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 第5.2节的规定。
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第6.2节的规定。
1.32 防火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3节的规定。
3 防火门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3节的规定。
1.33 防火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窗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4节的规定。
3 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4节的规定。
1.3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4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3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 80%。
1.35 厂房的安全疏散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7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6 仓库的安全疏散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8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7 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和数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8 民用建筑疏散门的位置、形式、宽度、开启方向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第6.4.11条、第6.4.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9 民用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前室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0 民用建筑疏散走道的位置、疏散宽度、疏散距离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1 民用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5.23条、第5.5.24条、第5.5.24A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2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7 条、第11.0.8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5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80%。
1.45 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1~7.3.4 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6 消防电梯的前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4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6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尺量检查。
1.47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隔墙、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48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消防电梯层门外应有正确的消防电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6 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80%。
2 装饰装修与保温
2.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相关设计文件;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 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 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 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验检测报告;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厚度抽测,查阅施工记录。
2.3 建筑内部纺织织物装修工程,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纺织织物可分为天然纤维织物和合成纤维织物。
1 纺织织物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纺织织物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B1、B2级纺织织物;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3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²检验燃烧性能;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²检验燃烧性能。
4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6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7 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纺织织物不应受污染。
8 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外观、颜色、手感等应无明显异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4 建筑内部木质材料装修工程,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
1 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B1级木质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²检验燃烧性能;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²检验燃烧性能。
4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6 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7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8 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9 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10 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 500g/m²。
11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
12 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13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5 建筑内部高分子合成材料装修工程,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可分为塑料、橡胶及橡塑材料。
1 高分子合成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现场对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B1、B2 级高分子合成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³检验燃烧性能。
4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 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必须使泡沫塑料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7 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²。
8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 (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9 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避免其他工种施工。
10 泡沫塑料经阻燃处理后,不应降低其使用功能,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盐析、返潮和变硬等现象。
11 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泡沫塑料不应受污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6 建筑内部复合材料装修工程,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复合材料,可包括不同种类材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材料组合体。
1 复合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复合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现场对复合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B1、B2级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²检验燃烧性能。
4 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6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7 建筑内部其他材料装修工程,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
1 其他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级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4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 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 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7 用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堵料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选用,其施工方式应与检验时的方式一致。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严密填实孔洞、缝隙。
8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9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 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安装在 B1 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2.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2.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 B≤2,且 B+C≤6;
3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2.9 建筑保温工程防火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保温相关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保温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 保温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保温施工过程中所用保温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保温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验检测报告;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10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保温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保温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验检测报告;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1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7 节的规定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12 使用有机类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核查应急预案。
2.13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²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5000m²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2.14 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规定,并应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样板墙。
2.15 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2.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2.17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 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 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2.18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或锚固。有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第3.1.1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19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第3.1.1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20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而面积在 1000m²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²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2.21 坡屋面、架空屋面内保温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保温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²。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2 采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检查。
2.23 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楼地面面积在1000m²以内时应复验1次; 面积每增加1000m²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2.2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2.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2.2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 B≤2,且 B+C≤6 为合格;
3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2.25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相关涉及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及钢构件和配件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4 防火保护施工、安装记录;
5 防火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
6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9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检查。
2.26 钢结构防火保护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吊顶内、夹层内、井道内等隐蔽部位的防火保护;
2 防火板保护中龙骨、连接固定件的安装;
3 多层防火板、多层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中面层以下各层的安装;
4 复合防火保护中的基层防火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检查。
2.27 防火保护材料:
1 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2 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在材料进场后,应对其隔热性能进行见证检验。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实测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不应大于等效热传导系数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膨胀型防火涂料实测的等效热阻不应小于等效热阻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9978. 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9978. 7 中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测试,试件采用I36b工字钢,长度500mm,数量3个,试件应四面受火且不加载。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20mm,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的厚度,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中式(5. 3. 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式(5. 3. 2)计算等效热阻。
3 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规定。
4 防火板的抗折强度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产品标准进行抗折试验。
5 混凝土、砂浆、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第 4.1.6条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混凝土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砂浆和砌块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
检查方法: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砂浆和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
6 防火涂料的外观、在容器中的状态等,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防火涂料施工进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相关规定检查复检报告和隐蔽工程资料。
7 防火板表面应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28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1 防火涂料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0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水冲等,并应防止机械撞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防火涂料的涂装遍数和每遍涂装的厚度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85%;平均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允许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mm。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5%,且允许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0.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3 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且1m长度内均不得多于1条当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时:不应大于0.1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4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防火涂层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29 防火板保护工程:
1 防火板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其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允许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部位,用游标卡尺分别测量其厚度; 防火板保护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
2 防火板的安装龙骨、支撑固定件等应固定牢固,现场拉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个。
检查方法:现场手掰检查;查验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3 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防火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9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2m垂直检测尺、2m靠尺、塞尺、直角检测尺、钢直尺实测。
5 防火板分层安装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隐蔽工程记录和施工记录。
6 防火板的安装接缝应严密、顺直,接缝边缘应整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2.30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工程:
1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针刺、尺量检查。
2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大于100mm时,应分层施工。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3 毡状隔热材料的捆扎应牢固、平整,捆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4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应拼缝严实、规则;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表面应平整、错缝整齐,并应作严缝处理。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固定支撑件应垂直于钢构件表面牢固安装,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手掰检查。
2.31 混凝土、砂浆和砌体防火保护工程:
1 混凝土保护层、砂浆保护层和砌体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混凝土保护层、砌体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 ,且不应大于±5mm。砂浆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且允许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部位,用尺量检查。
2 混凝土保护层的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孔洞、缺损、裂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砂浆保护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4 砌体保护层应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边缘应整齐。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2.32 复合防火保护工程:
1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后一种防火保护的施工应在前一种防火保护检验批的施工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2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单一防火保护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导则》第2.27条~第2.31条的规定。
2.33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2.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2.33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 B≤2,且 B+C≤6;
3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B的要求填写;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C的要求填写;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D的要求填写;
7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2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3.3 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止水淹的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3.4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吸水管路应采用管顶平接,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 消防水泵停泵时,产生的水锤压力不应超过系统工作压力的1.2 倍;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3.5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 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15次/h;
4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5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8.3.4条第2款的规定;
3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3.7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和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9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4 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0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6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7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3.19~第12.3.23条的规定;
8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3.17条和第12.3.22条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第7款抽查20%,且不应少于5处;本条第1款~第6款、第8款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秒表测量。
3.11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2~7.4节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章的有关规定。
4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少于1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12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直观检查。
3.13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4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5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2 流量开关、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6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1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
3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3.17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B的要求填写;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C的要求填写;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18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水位显示装置,最低水位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4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有效消防容积,应按出水管或吸水管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淹没深度)的最低标高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19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20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阀门、仪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应均符合设计要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时,自放水开始至水泵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min。
4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停泵时,产生的水锤压力不应超过系统工作压力的1.2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阀门出口用压力表检查。
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能启动稳压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观察检查。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1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打开末端试(放)水装置,当流量达到报警阀动作流量时,湿式报警阀和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90s内压力开关动作,不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雨淋报警阀动作后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3.22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第5.1.17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设计数量的30%,数量均不少于5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5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通水试验,用秒表检查。
3.23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核查相关证明资料。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3.24 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观察检查。
3.25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6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27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3.2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泡沫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29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30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31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32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2 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4 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5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6 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3.33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 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34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2 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3.35 泡沫产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36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7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固定支架全数检查,其他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 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8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3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5个。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10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39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0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储罐,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3.41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2 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3.42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43 泡沫喷雾系统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4 泡沫喷雾系统分区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5 泡沫喷雾系统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6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域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7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主电流、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48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域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第9. 4.18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4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4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3.50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附录A的要求填写;
2 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3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附录C的要求填写;
4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51 防护区域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域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3.52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域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53 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域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2节的规定执行。
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 个防护区域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4节的规定执行。
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2节的规定执行。
3.5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4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验收项目3.50~3.53条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3.55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相关消防设计文件;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3.56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3.57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检查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3.58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3.59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丈量。
3.60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1 灭火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2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2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下列规定:
1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2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3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4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3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4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5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6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5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67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1,且B+C≤4。
3.6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水喷雾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3.69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0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71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2 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3.72 雨淋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相应雨淋报警阀动作应可靠。
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4 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8.3.1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和直观检查。
3.74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8.3.1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75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76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77 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9.0.14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域1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3.7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6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7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3.79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细水雾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80 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3.81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2 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6 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2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3.83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4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3.85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86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87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5.0.9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域一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3.8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7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8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当A=0,或B≤2,或B+C≤6。
3.89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7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 系统的调试报告。
3.9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7 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91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防水泵远程启动,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5条第1款、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 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8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2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3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8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导则》3.90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4 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4.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D的要求填写;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E的要求填写;
4.2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纸、现场直观检查,测量间距。
4.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现场手动启停测试。
4.4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2条的规定;
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部数量。
检查方法:现场启动测试。
4.5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和测量自然通风及排烟设施的可开启面积。
4.6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楼梯间为24m以下时,开启最不利的二个连续楼层;24m及以上时,开启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当为地下楼梯间时,开启最不利的一个楼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4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试。
4.7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测试风量、风速。
4.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4.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导则》第4.3~4.7条任一条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4.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3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9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设计和相关规范采取防火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1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2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4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测试。
4.15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6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检查数量:各系统散热器按总数的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散热器表面温度。
4.17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18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19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20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4.2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设置情况。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合用一个送风系统的,应在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有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2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测量可燃与难燃物体之间的间距,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1 通风、空气调节系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界处的水平管段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3 防火阀的设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7 锅炉房的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8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4.3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4.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4.3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5 消防电气
5.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消防供配电相关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消防配电、控制设备和配电线路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2 消防电源及机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市电电源与应急电源切换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急柴油发电机采用自动启动时,应保证30s内供电;消防用UPS等蓄电池应急电源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连续3h以上工作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有人员密集场所;机房内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4 变电所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和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变电所值班室的出口应直通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本条第1~4款按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检查。
5.3 消防配电及线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回路应按设计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设计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1条的规定;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为消防设备供电线路设置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 消防配电线路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线路敷设和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0条的规定;
7 木结构建筑的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过楼板、墙体处,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检查数量:本条第1~3款全数检查;4~7款各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距离;测试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功能;测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5.4 用电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灯具等发热装置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与易燃物隔离。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钠灯(包括电感整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可燃材料仓库应对灯具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和防爆区防静电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5.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5.6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5.7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形式和功能选择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灯具供配电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通信线路敷设,含线路防护方式、槽盒和管路安装质量、系统线路选型、电线电缆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3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9 照明灯具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0 系统供配电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配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第4.4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4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3)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2 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控制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3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5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
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1)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下状况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3 设置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应急启动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4 系统备用照明的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6.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
5.15 检查项中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6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5.1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2记录,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5.1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联动编程设计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19 消防控制室设置、设备配置、集中控制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预留接口、外接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3.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
5.20 系统线路选型、槽盒和管路的选型、槽盒和管路的安装质量、电线电缆的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含有5个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照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
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控制器全数检查;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联动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泵控制柜(箱)、风机控制箱(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及其传输设备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5节、第4.8节~第4.11节、第4.16节~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3 模块、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4节、第4.7节~第4.9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模块、家用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回路实际安装在数量20只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的,抽检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20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采用多线控制器的应当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4 消防电话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全部检查。消防电话插孔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5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及防护区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现场启动停止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联动控制、手动插入优先功能、现场手动启停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6 火灾报警器、扬声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报警区域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声压计测量。
5.27 火灾报警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控制的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8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其直接关联的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4.1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卷帘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9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3节、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设置水幕系统的防火卷帘安装数量在5樘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樘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樘。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0 防火门监控器、监控模块、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等现场部件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门监控器按照实际安装数量5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监控器配接现场部件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1 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加压送风系统、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4节、第4.19节~第4.21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消火栓消防泵手动启动控制功能、加压送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排烟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液位探测器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压力开关、液位探测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3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防护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防护区域的按实际防护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4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泵、雨淋阀组、水幕阀组、预作用阀组、预作用系统排气阀前电动阀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5 消火栓系统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5%~10%比例抽检,每个报警区域均应进行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6 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按照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7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设计和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3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附表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主要应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 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7 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 7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挡烟垂壁》XF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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