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llside buildings
DBJ61/T 93-2014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年02月01日
实施日期:2015年02月01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建标发【2015】3号
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和中国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发布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J61/T 93-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12日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函【2014】582号文件,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和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本规范。
由于陕西省辖区内陕北、陕南地区建设用地有很多属山区坡地,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时带来诸多问题,为适用地形而明确了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制定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坡地建筑应按《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西安市凤城二路15号, 邮政编码: 710018, 联系电话:02986167595, 邮箱:sxxfzdfhb@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延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详 张明 闫茹 魏东 李焕莉 雷鹏奎 齐应茹 尹革 刘彪 方瑞利 赵伟 嵇珂郑 犁王 研季伟 杨德才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谢积绪 王陕生 张希瑜 吴钢 邓军 谭旭东 鱼向荣 陈旭 顾梅 王伟东 高如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坡地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结合陕西省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民用建筑。不适用于坡地地形上的大型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3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按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用地迅速扩张。我省的山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6%,多分布在陕南陕北地区。在特殊的地形条件下,为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结合环境、交通组织,依地形修建的坡地建筑不但不可避免,而且应该提倡。但是,在执行国家规范的过程中,出现了如在高层建筑周边或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很难实现的问题。为保证坡地建筑的消防安全,消防监督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规范,用以全面指导我省今后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对于防止和减少坡地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只是对坡地建筑消防设计中的特殊问题而现行国家规范部分未加以明确的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凡是国家规范已经明确的,本规范不再述及,必须严格遵守。
1.0.2 体育馆、会堂、剧院等类型的体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因建筑形式多、容纳人数多等特点,技术要求较为复杂,应用在坡地建筑的数量不多,故未纳入本规范。实践中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对具体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专家评审。
1.0.3 本条主要是明确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关系。坡地建筑与平地建筑既具有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本规范主要是根据坡地建筑的特殊性提出一套解决方法。其重点是根据坡地建筑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同条件确定其建筑分类,建筑分类确定之后,就可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款进行设计,强调两者应同时执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其他相关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本规范定位为针对坡地建筑在防火设计上的特殊性而编制的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行不悖的国家标准,并遵循与后者“不重复”、“相衔接”的原则,在编写体例与章节排列上也尽量两相对应。从另一个方面说,具有坡地建筑特征的建筑也可以不采用本规范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平地建筑的方式来进行防火设计。
图1 坡地建筑与坡地关系示意图
2 术语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依坡地建造,至少有一面临坡,除坡底层外其上至少有一层建筑楼(地)面直接与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建筑。按使用性能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依坡地建造,至少有一面临坡,除坡底层外其上至少有一层建筑楼(地)面直接与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建筑。按使用性能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 直立式坡地建筑 upright hillside building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
2.0.3 退台式坡地建筑 sidestep hillside building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筑。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筑。
2.0.4 坡底层 bottom floor of slope
直接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楼层。
直接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楼层。
2.0.5 坡顶层 top floor of slope
直接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楼层。
直接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连接的楼层。
2.0.6 吊层 suspended floor
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
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
2.0.7 吊层接地层 suspended ground floor of slope
直接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
直接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
2.0.8 上层 upper floor
坡顶层及以上的楼层
坡顶层及以上的楼层
2.0.9 灭火救援场地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与消防车道直接连接,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与消防车道直接连接,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2.0.10 天桥 overpass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的连接设施。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的连接设施。
2.0.11 平台 terrace、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并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用途的连接设施。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相连,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并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用途的连接设施。
2.0.12 分段界面 partition floor to divide the different building functions
用以垂直分隔不同使用性质的楼板或当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时,在坡顶层设置的楼板。
用以垂直分隔不同使用性质的楼板或当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时,在坡顶层设置的楼板。
2.0.13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 total height(floors)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14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 height(floors)of the sus-pended floor
坡地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与坡顶层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与坡顶层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15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height(floors)of the up-per floor
坡地建筑坡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坡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16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坡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楼板面层。当坡地建筑上部为公共建筑,下部为住宅,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分段界面起算。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坡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楼板面层。当坡地建筑上部为公共建筑,下部为住宅,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分段界面起算。
2.0.17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fire protection design height(floors)of hillside buildings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条文说明
2.0.1 修建坡地建筑时,常将原始地形加以修整,形成带有边坡的不同标高的台地。本规范所称的坡地建筑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筑坐落于坡底场地(场地标高最低)并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二是其上某层与坡顶场地(场地标高最高)相通,并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三是有不止一个室外地面可作为人员疏散场地。根据建筑分类不同,室外设计地面可通达消防车或作为灭火救援场地,具体要求详见本规范第4章相关规定。
2.0.2~2.0.3 坡地建筑因为地形条件不同,其建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从总体形体特征上看,可以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符合2.0.1条所说的三个条件,即能够构成不止一个可供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室外地面,以充分发挥坡地建筑的优势,并为坡地建筑分段定性提供必要条件,退台式建筑每阶高度应小于24m。
2.0.4~2.0.5 如前所述在坡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为了形成建筑地基、维持边坡稳定、组织车行交通、便于疏散扑救,常常需将原始地貌分成若干台地,台地之间形成边坡。对于一幢坡地建筑而言,作为建筑地基的台地称为坡底场地,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并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坡底层以上与建筑某层相连通的最高一个台地称坡顶场地,该楼层称为坡顶层,并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
图2 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吊层示意图
图2 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吊层示意图
2.0.6~2.0.8 在建设实践中,坡顶场地和坡底场地常常规划为街道或室外环境。坡地建筑的吊层,至少有一侧面临边坡(即临坡式),甚至紧贴边坡(即附坡式)、嵌入边坡(即嵌坡式),相对上层而言,采光通风较差。但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角度看,吊层因至少与两个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即坡底场地和坡顶场地)相通,反而具有优势。吊层以下如有必要,还可设置地下楼层(地下室),其与平地建筑的地下室没有区别。如果顺坡方向进深较大,还可能有中间台地,即为吊层接地层,以中间台地为室外地面,如图2所示。
2.0.9 这是本规范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必须有一个可提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扑救作业的场地。这个场地的位置、面宽、进深、坡度及其与建筑之间的关系和无障碍要求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详见本规范4.1.9条。
2.0.10~2.0.11 这是坡地建筑的重要设施之一。坡地建筑面临边坡一侧,为了采光通风的需求,建筑与边坡之间常常脱开一定距离。在建筑与坡顶台地或吊层台地之间就需设置连接设施。天桥扩宽之后就成为平台,除供人员出入疏散之用以外,尚可兼作其他用途,但应满足相关要求。
2.0.12 由于坡地建筑的特殊性,当在同一建筑中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时,需要对上下段建筑进行物理分隔,这个分隔界面称为分段界面。对于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建筑,分段界面就是坡顶层设置的楼板。
2.0.13~2.0.17 据前述,本规范根据坡地建筑特殊性,提出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的概念,即进行坡地建筑防火设计时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这是本规范的核心。依据不同条件的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高度从不同的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段和吊层(上段和下段)的建筑类别;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该防火设计高度可以等同于坡地建筑之上层高度、或吊层高度、或上层住宅部分高度或下段公共建筑部分高度或坡地建筑总高度。2.0.12-2.0.16 条分别对上述几种高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其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应为建筑总高度。
2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防火设计高度应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其上、下段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3.1.3条规定。
3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4 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确定。
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1所示,且分段界面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1.3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a)
(b)
图3.1.1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示意图
(a)
(b)
(c)
(d)
(e)
(f)
图3.1.2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示意图
3.1.4 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设置任何上、下连通的开口,分段界面的耐火性能应符合本规范3.1.2条规定。
3.1.5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3.1.6 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2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除电梯井外,分段界面层的建筑竖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1.7 天桥、用作消防车道或灭火救援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满足消防车承载要求。
条文说明
3.1.1 民用建筑在防火设计分类上有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两个主要判定因素,在这一点上,坡地建筑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而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根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的结合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判定。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结合的要求在第4章和第5章相关条文中有详细叙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同一建筑物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各部分(分段)原则上设计并未涉及坡地地形因素,本规范对坡地建筑的分段设计原则综合考虑了不同建筑性质部分,结合坡地地形因素的疏散、救援条件,在3.1.2条、3.1.3条中有详细的叙述。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这是因为上、下段建筑具有本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及其它相关条件后,虽然在疏散、灭火救援上相对独立而可以进行分段定性设计,但建筑局部受到火灾损坏对建筑的影响可能是整体性的,不能因为分段定性低于整体定性而降低构件的可靠性,构件的耐火极限仍然要从建筑整体考虑,即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
3.1.2 单一功能的坡地建筑,除坡底层外,坡顶层还提供了相应的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以坡顶层楼板为分段界面并设置所需的防火隔断,从而将上段建筑部分比照建筑高度相同、座落在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的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施救等防火性能不会因此而降低,故上段部分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下段部分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至坡顶层楼板。
3.1.3 本条针对的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不同性质上、下段的分隔界面即坡顶层楼板,除了不同性质部分在坡顶层的疏散出口应严格分开等技术要求外,防火设计上的主要特征与3.1.2条情况基本一致;第二种情况为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即建筑高度为上段部分楼层高度与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至下段建筑楼顶层的高度,并还需要按3.2.2条设计,这种计算方式准确地反映了上、下段建筑在人员疏散的竖直距离及从相应室外设计地面进行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第三种情况为下段建筑低于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分段界面楼板面层起算至楼顶层,即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为坡顶层室外设计的地面楼层顶高度与上段建筑在吊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上段建筑的整体防火设计特性。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至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如果出现多个不同性质建筑段交叠的情况,如图3所示,各段建筑用以判定建筑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均应采用最高一个分界面作为判定条件,再参照上述只有两个不同性质建筑段的三种情况的判定方法进行确定。
图3坡地建筑多种性质组合示意图
3.1.4 分段界面对上、下段建筑的防火分隔是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其防火性能的要求应比常规建筑楼板有所提高,一级耐火等级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50h,而此处楼板耐火极限提高至2.00h。
3.1.5 本条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提出的。
3.1.6 上、下段建筑分隔界面的防火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同一建筑物内不同性质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但在标准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保证上、下段建筑防火分隔措施的可靠性,抗御火灾的能力更强。本条中的建筑竖井不包括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风管道,因为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对此类竖向管道提出了防火技术要求,这里不再重复。
3.1.7 本条规定了坡顶层建筑与坡顶场地、吊层接地层与吊层台地连接的天桥和平台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这是因为坡地建筑坡顶层的天桥和平台作为坡地建筑的主要安全疏散出口,对整个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人员逃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不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几级,该部分梁板耐火极限均应3.00h。柱和承重墙作为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在火灾时破坏会带来更大的次生灾害,因此不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几级,将竖向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设为3.00h,这是为了保证火灾情况下人员有足够的时间逃生。
3.2 建筑分类
3.2.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及使用性质分类,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上段建筑分类和下段建筑自身使用性质确定其分类:
1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不同时,按高等级类别执行。
2 下段建筑按表3.2.1的规定确定为多层坡地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坡地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坡地建筑的裙房设计。
条文说明
3.2.1 本表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建筑分类表,因为坡地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分段进行的防火设计在实质上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
3.2.2 上段建筑在一定条件下防火分类原则与非坡地建筑相同。当下段建筑分类等于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其自身分类进行防火设计,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则需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上段建筑一起综合判定,从建筑整体防火性能考虑,强化了下段建筑消防设备设施整体设计的合理性。
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1 总平面布局
4.2 平面布置
4.3 防火分区
4.1 总平面布局
4.1.1 坡地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场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和形式、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4.1.2 坡地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相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位于不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点,分别确定建筑分类并以此确定其防火间距,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 屋面高度较高一座建筑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2 建筑屋面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建筑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3 相邻一座建筑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基底以下,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4.1.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多层坡地建筑和多层坡地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0m;高层坡地建筑和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 屋面高度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屋面高度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建筑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规定的防火卷帘。
4.1.5 上段或下段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坡地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4.1.3和4.1.4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1.6 高层坡地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7 退台式坡地建筑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应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1.8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00m、净高不应小于4.50m,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
2 多雪严寒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6%;其他地区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3 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4.1.9 高层坡地建筑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沿建筑长度不应小于其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
2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3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其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消防车登高云梯到达其建筑高度超过24m部分。
4 灭火救援场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思路相似,在坡地建筑设计中,当不能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时,应充分利用建筑与地形的依附关系、顺应关系,采用适当的建筑类型和道路系统,创造执行本规范的条件。
4.1.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建筑之间间距的规定,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坡地建筑中因为相对的两个建筑坐落在不同的基底标高上,之间往往设有挡墙或护坡,挡墙或护坡之下部分建筑在失火情况下,热辐射对挡墙或护坡之上的其他建筑影响较小。因此位于不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点,分别确定建筑分类并以此确定其防火间距。详见图4。
4.1.3~4.1.4 两条中第1、2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思路相同,仅根据坡地建筑特点将建筑高度调整为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的建筑高度。
4.1.3 中第3款表述的是两座相邻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的基底以下的情况,这种情况因有挡墙或护坡的阻隔,失火情况下相互影响较小,同时对低侧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条款本条将屋顶耐火极限从1.00h提高到2.00h,延长了火灾蔓延的时间,使消防人员有充分时间灭火和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案例证实是可行的,所以两座建筑之间间距可以不限。
4.1.3 中第3款表述的是两座相邻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的基底以下的情况,这种情况因有挡墙或护坡的阻隔,失火情况下相互影响较小,同时对低侧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条款本条将屋顶耐火极限从1.00h提高到2.00h,延长了火灾蔓延的时间,使消防人员有充分时间灭火和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案例证实是可行的,所以两座建筑之间间距可以不限。
4.1.6 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对建筑的消防扑救十分有利。但在坡地建筑中,往往因为地形高差较大,无法形成环行车道。因此本规范规定了高层坡地建筑应在坡底层或者在坡顶层的至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以保证在失火的情况下,消防车能到达并对建筑火灾进行灭火和救人。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坡地的限制,有时沿高层坡地建筑的裙房的长边布置消防车道有困难,此时可将高层坡地建筑塔楼与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隔断,则裙房可按多层对待,可仅沿高层坡地建筑塔楼的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坡地建筑塔楼有时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也有难度时,应保证沿塔楼的周边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设置消防车道。
多层坡地建筑楼层相对较低,消防人员能较方便地进行施救和灭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不要求多层坡地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车道;但考虑消防人员的体能和坡地建筑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设置消防车道时,建筑距最近的消防车道不应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4.1.7 如退台式坡地建筑顺坡的水平长度太长,仅靠坡底层或坡顶层的消防车道对建筑进行救援,很难保证中间段的安全,故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规定减少三分之一的长度,规定超过100m应沿等高线在中间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如图5所示。
4.1.8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鉴于我国已有大型消防车净高已达4.30m,且穿越门洞的消防车道可能还有坡度,故规定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0m。
坡地建筑消防车道的坡度,有时因场地限制难以较缓,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允许个别路段坡度放宽到11%,但坡长不应大于80m。
另外用于一类和二类高层坡地建筑扑救作业的消防车规格也有所不同,其转弯半径也相应不同。由于有的建筑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因场地原因不容易布置外形方正的回车场地,因此可以采用T型或Y型等异型回车道,如图6所示。
4.1.9 对于高层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直立式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上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平地建筑的规定相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一般不宜超过多层坡地建筑的高度,也就不存在灭火救援场地的问题。如果超过,则应按高层坡地建筑设置灭火救援场地,但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因退台式建筑及其地形、边坡的关系千差万别,难以用一种模式加以表达,只能规定其“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登高云梯到其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部分”,具体如何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项目情况加以处理。
4.2 平面布置
4.2.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建造,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一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
4.2.2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坡地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2.3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坡底层、坡顶层或其下一层,并应靠近灭火救援场地。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2.4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附设在坡地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
2 附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
3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5 高层坡地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2.6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并应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 确需布置在其它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任一房间的疏散门至其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00m。
5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7 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且上层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顶层或其上一层;当坡地建筑的吊层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底层或其上一层。
条文说明
4.2.1~4.2.5 此部分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因为坡地建筑的坡底层、坡顶层与平地建筑的首层在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场地的条件类似,在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坡顶层或坡底层设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场地,实际工作中也有大量实例证实可行。坡底层及其上一、二层;坡顶层及其上一、二层、下一、二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视为平地建筑中的首层、二层、三层,故条文中做了相应的调整。吊层接地层有时也能设置人员疏散,但灭火救援场地设置不易,故本条仅规定坡底层和坡顶层可视为首层。4.2.3条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不能破坏分段界面层。
4.2.6 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火灾易发地,并且人流比较密集。坡地建筑往往因为地形的限制,无法形成环行消防车道,仅在坡底或坡顶设置通达消防车的扑救面,对火灾时人员施救和疏散不利。因此将此部分人员密集的火灾易发地限制在能通消防车的建筑一侧的坡底层及其上一、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二层,便于疏散和施救。但此限制会对建筑的交通组织和使用功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设置在其他楼层的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则通过控制大厅的面积,增加防火隔墙、强化防火设施等手段,降低火灾危险性。
4.2.7 因为坡地建筑有坡顶层和坡底层两个“首层”,所以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比非坡地建筑更灵活,但实质上是一致的。
4.3 防火分区
4.3.1 坡地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2 嵌入坡体内坡地建筑吊层的防火分区应按地下建筑的有关规定划分,当吊层一层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层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确定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3.3 一、二级耐火等级坡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坡地建筑的坡顶层或坡底层设有灭火救援场地,并设有满足首层安全疏散规定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该坡顶层或坡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坡顶层和坡底层均设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多层坡地建筑,并在坡顶层、坡底层及吊层接地层均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接地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3 高层坡地建筑(包括吊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条文说明
4.3.2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关于地上敞开式停车库的判定标准,考虑到吊层使用性质除用作车库外,还常用作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此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坡地建筑吊层提高了临空周边长度的标准,满足这样标准的坡地建筑吊层防火分区可以认为具有与地上建筑相同的排烟、施救及疏散能力,可以按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标准设计,如不满足该条件的防火分区,则按照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标准设计。本条主要针对吊层嵌入坡体内的情况。
4.3.3 本条规定坡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即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超市、证券营业厅、电信营业厅等)、展览厅,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装修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的前提下,根据坡地建筑的特殊性,规定了多层坡地建筑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为10000㎡。这是因为:
1 坡地建筑具有多个“首层”的特点,如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其共同特点是发生火灾时,人员易于疏散,可直接到达室外,灭火救援也较方便,不需要上下楼层。因此规定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在满足安全疏散的规定时,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
2 坡地建筑吊层防火分区与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当发生火灾时,不易疏散,扑救困难。而坡地建筑的吊层,发生火灾时,可双向疏散,既可以向坡顶层疏散,也可以向坡底层疏散。如果是吊层接地层还有可能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条件较好。并且坡地建筑的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临空面,可开设窗洞口,有利于灭火救援作业,扑救条件优于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实际工程中,有些坡地建筑的吊层部分嵌入坡体,而全部嵌入坡体的情况几乎没有),因而不是一概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对待。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1 一般规定
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3 消防电梯
5.1 一般规定
5.1.1 坡地建筑上层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应在坡顶层、坡底层分别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1 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未超过10米时,可只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米时,应在坡顶层、吊层接地层或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层室外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应在坡顶层、坡底层分别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图5.1.1 疏散流向示意图
5.1.2 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上各层人员密度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首层及其上各层的人员密度规定执行;疏散宽度指标和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3 设置避难层的坡地建筑,其坡顶层灭火救援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1.4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00m。
条文说明
5.1.1 对于坡地建筑而言,上层在坡顶层、吊层和坡底层均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是特有的有利条件,也是坡地建筑可以有别于平地建筑的特征之一,本条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坡地建筑上层和吊层人员的疏散安全。
5.1.2 本条根据坡地建筑的疏散特点明确了其特有的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以上楼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非坡地建筑首层及其以上楼层的对等关系,并采用相应的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等的选取也可以采用相应标准,并应按4.3.2条判定后确定疏散宽度。
5.1.3 本条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避难层设置的要求,但采用了坡地建筑避难层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计算第一个避难层高度的方法。正常情况下坡地建筑吊层高度(以下简称吊层高度)远不会达到设置避难层的高度,故未作避难层设置的要求。
5.1.4 对作为对外疏散的天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3m的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的要求,可以在满足多股人流疏散的同时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 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或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2.2 疏散楼梯间穿越坡顶层、吊层接地层及有地下室的坡底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该层疏散楼梯间上下连通部位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的疏散出口标志并通向室外,其对外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上、下部位疏散楼梯人流同时使用的要求。
5.2.3 当疏散楼梯间在不同楼层的位置必须改变时,应在通视空间内设置转换通道,并必须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转换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转换通道内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2.4 经各段屋面转换的室外楼梯疏散通道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00m。
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 除高于屋面2.40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00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2.5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3 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且在坡顶层处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4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疏散楼梯间分别独立设置并在坡顶层均有各自独立的对外安全出口,是本规范将上下段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段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了性质不同的建筑部分在防火分隔、独立疏散、整体施救条件下实现防火设计上各自独立的原则。
5.2.2 本条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的防火分隔要求,如图7所示,保证了疏散的快捷性和可靠性,避免上、下部位疏散楼梯在火灾中烟气、火焰的相互影响及上部建筑人员疏散时误入下段建筑楼层,错过在坡顶层、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而未能直接逃离火灾现场,造成疏散时间延长、疏散流线混乱等不利状况。当上、下部位疏散楼梯在同一个楼梯间内时,可以采用如图方式以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隔达到独立设置的要求。
5.2.3 本条利用设置专门的转换通道使疏散楼梯可以突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疏散楼梯间在除避难层外各层位置不应改变的要求,使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对于疏散楼梯间在各层位置难以相同的坡地退台建筑,是一条保证安全疏散的有效措施;转换通道疏散路线简单通畅是指疏散通道不应有三处以上的转向或两处以上的宽窄变化。
5.2.4 本条对退台式坡地建筑屋顶平台作为疏散使用时的耐火极限、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作了规定,以保证其火灾中疏散的安全性和顺畅性。其中距离疏散通道6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除高于屋面2.4m的不燃烧体管井以外的洞口是结合疏散屋顶平台本身的耐火极限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认为该距离足以避免天窗等洞口可能带来的烟火影响;疏散通道净宽不小于通向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总宽度的要求,是按考虑所有通向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均通过屋顶平台转换疏散(包括坡地建筑特有的上行疏散)的最不利情况而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屋顶平台的设计都容易满足此要求。
5.2.5 坡地建筑在坡顶层、坡底层设置对外安全出口和将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是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特点,在分段进行建筑分类定性和防火设计时疏散楼梯间可以按各自分段内的建筑分类确定。当上下段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时,楼梯使用的人员多,竖向跨度大,为保证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采用以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坡地建筑分类所对应的疏散楼梯形式。当在坡顶层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5.3 消防电梯
5.3.1 坡地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消防电梯应能到达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的坡顶层或坡底层。
5.3.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坡顶层、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5.3.3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其中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顶层、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也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4 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需通达坡底层和车库层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其它楼层的门洞,在坡底层和车库层应按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或电梯厅。
条文说明
5.3.1 坡地建筑的消防电梯应按建筑性质和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设置。因为消防电梯是便于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到场展开扑救的交通工具,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最先到达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当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不同时,救援场地所在楼层不一定就是消防电梯的首层,因此要求消防电梯能够到达在设有灭火场地的坡顶层或坡底层。
5.3.2 针对坡地建筑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多个不同标高有对外安全出口的特点,提出消防电梯应充分利用不同标高的对外安全出口,在扑救面范围内或靠近消防车道处使消防人员方便地从不同标高进入建筑物内施救,体现坡地建筑利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对外安全出口及其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合理性。火灾发生时消防电梯自动迫降位置应是室外设计地面有灭火救援场地的楼层,该楼层在坡地建筑中可能是坡顶层,也可能是坡底层。
5.3.3 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相同时,共用消防电梯更方便;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不同时,为确保上、下段防火防烟分隔和不同性质建筑部分不相互影响,要求消防电梯在下段建筑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是考虑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或可能受到火灾影响时,方便消防队员在不耗费体力的情况下迅速到达施救,体现坡地建筑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特点,将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上、下段消防电梯共用时,在整栋建筑层层停靠;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时,除在所服务的上段或下段层层停靠外,为便于消防人员进出使用,还要求在坡顶层、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底层和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但就不再要求上、下段消防电梯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在整栋楼内层层停靠,避免了不同性质的上、下段建筑因消防电梯连通而相互影响。上段消防电梯在穿越下段其它楼层时不开设门、窗、洞口,为了保证建筑性质不同的上、下段可靠的防火防烟分隔,应采用防火墙井道。
5.3.4 本条针对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提出了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的要求。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道蔓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坡底层和车库层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坡底层和车库层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即要符合面积要求,又要采取防排烟措施。
6 消防设施设备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3 防烟与排烟
6.4 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应按坡地建筑上、下段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确定。
6.1.2 坡地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 在坡地建筑防火设计分类确定后,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但坡地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设计,并作为消防设施设备的加强措施;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取较大值确定,便于与建筑分类定性协调一致。
6.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2.1 坡地建筑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及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2.2 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大于160m时,消防给水竖向应分区,宜采用串联供水形式或常高压供水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应设中间水箱或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用于转输的中间水箱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
2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安全供水措施,且应依次由下向上启动消防泵。
3 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备用泵。
6.2.3 坡地建筑的上段可与下段共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扬程应在消防给水系统最大设计流量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防灭火设施的水压要求。
6.2.4 消防泵应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无驼峰的水泵。
条文说明
6.2.2 分区给水系统的方式很多,建筑总高度160m以下建筑,可采用一组泵直接供水。主要考虑管道、配件的工作压力控制在2.4MPa以下。建筑高度大于160m的建筑,由于受消防泵给水扬程、管道的承压能力和经济性的要求,采用消防泵串联给水较合理。串联给水的方式通常有二种:一种是多台泵直接串联,一种是设中间水箱传输的串联形式。多台泵直接串联的应注意在每区级设置高位水箱外,每区级的消防泵出水管上设置泄压阀(起限压作用),并应选择性能质量较好的止回阀等,防止系统超压。水箱转输的串联的给水系统,转输泵是系统的重要组成。因此要求转输泵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备用。转输水箱也是系统的关键,即是下区级的高位水箱,又是上区级的供水水池,其容积要求不小于60m³。
6.2.3 坡地建筑上段、下段可共用消防水泵,在保证建筑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所需的流量和水压情况下。可以减少消防水泵数量,节省泵房面积,节约投资。
6.2.4 消防泵在运行时有其自身的要求,当流量变化时,系统中要求的扬程变化不大。因此推荐采用水泵曲线平缓的水泵,以有利于防止消防给水系统的超压现象。
6.3 防烟与排烟
6.3.1 坡地建筑防烟与排烟设施的设置和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3.2 坡地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根据上、下段建筑防火类别及上、下段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其防烟方式。靠外墙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6.3.3 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要求可根据上、下段的各自建筑高度确定。
6.3.4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单独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6.3.5 在平面上需错位转换的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当其设置专用转换通道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6.3.6 坡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按本规范第4.3.3条规定划分防火分区时,无论其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6.3.3 明确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相应的防、排烟形式及风量等按各自建筑高度确定。
6.3.4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按照5.2.1条和5.3.5条设计时,可能会出现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只有一层的情况,此时若按相关规范规定,以计算风量与规范表格列出风量的较大值确定加压风机送风量,可能造成上述加压部位的正压值超过规范规定值。因为规范表格列出的风量是采用公式计算后综合确定的,其计算参数中,开启门的数量至少是2(n=2,即楼层数为2)。当加压送风对象只有一层时,选用规范表格风量的前提不复存在。故提出此时可按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送风量。
6.3.5 当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为了防止火灾烟气进入专用转换通道,提高通道的安全性。加压送风量参照封闭避难间的相关规定选取。
6.3.6 本条是基于坡地建筑消防设备加强的原则,考虑到营业厅、展览厅的货柜、橱窗、展台布置情况及建筑外立面往往设置广告牌对自然排烟的严重影响,在防火分区有条件扩大时,提出的更严格排烟措施。
6.4 电气
6.4.1 坡地建筑的消防电源、配电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4.2 坡地建筑的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墙面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与室外台地相连的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4.3 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所有电梯停于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
条文说明
6.4.2 坡地建筑特有的坡底层、坡顶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是火灾发生时上、下分段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故对其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要求作了相应严格规定。
6.4.3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火灾时应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本条明确了当发生火灾时将所有电梯停于坡顶层或坡底层或吊层接地层,便于消防队员选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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