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广东省标准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Testing code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 facilities
DBJ/T 15-110-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3259-2015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6年6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5]48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10-2015。本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2015年11月17日
本规程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1日下达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粤建科函[2014]1384号),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消防工作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借鉴了国内其他省市的消防工作经验,广泛征求了检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参考最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等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23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建筑防火,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水幕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建筑灭火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以及检测结论判定规则等。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020-87119888,5106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规程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规程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主编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消防局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罗云庆 肖 蓉 孙忠武 刘 胜 王 毅
倪月然 严 洪 李梅玲 董雪玮 荣路清
吴利勤 王楚斌 刘志鹏 唐武进 马烨红
李 明 谭上飞 张永健 王元光 朱以恒
杨 婷 陈雁玲 张 健 王心汉 郭启荣
吴保柱 陈炳俊 吴惠贞 邝国衡 黄明
倪月然 严 洪 李梅玲 董雪玮 荣路清
吴利勤 王楚斌 刘志鹏 唐武进 马烨红
李 明 谭上飞 张永健 王元光 朱以恒
杨 婷 陈雁玲 张 健 王心汉 郭启荣
吴保柱 陈炳俊 吴惠贞 邝国衡 黄明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广东省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以及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及检测结论判定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已施工完毕经调试合格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检测。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检测、单位内部防火巡查和检查可参考本规程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已施工完毕经调试合格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检测。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检测、单位内部防火巡查和检查可参考本规程进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3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3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0.1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指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加盖审核机构专用章的消防设计文件。
指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加盖审核机构专用章的消防设计文件。
3.0.2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0.3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0.4 检测项 one of all the requirements of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影响子项符合性判定的、属于子项若干技术要求中的某一具体指标、要求。如火灾探测器(子项)的报警功能(检测项)、保护面积(检测项)、安装质量(检测项)等。
影响子项符合性判定的、属于子项若干技术要求中的某一具体指标、要求。如火灾探测器(子项)的报警功能(检测项)、保护面积(检测项)、安装质量(检测项)等。
3.0.5 完好率 the rate of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in good condition
指子项中同类别检测项的合格数量(如A项、B项、C项)与对应检测项总数量的比值(%)。
指子项中同类别检测项的合格数量(如A项、B项、C项)与对应检测项总数量的比值(%)。
4 总则
4.1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为组织消防验收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4.2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4.3 消防设计文件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消防相关技术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4.4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4.5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有明确的检测结论,并对检测质量和检测报告负终身责任。
4.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取到有效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后,方可进场检测,检测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4.8 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将子项中的检测项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每个检测项目及类别见附录A。
4.9 除线路、管路按每防火分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进行检测外,其余子项应按附录A中的检测项实施全数检测。
5 建筑防火
5.1 建筑类别
5.1.1 检测项目
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建筑相关要素进行现场实地检测、核查,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2 耐火等级
5.2.1 检测项目
建筑耐火等级以及墙、柱、楼板、疏散楼梯、吊顶等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2.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通过对建筑火灾扑救难度、使用功能、层数等的核查,结合建筑类别判定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而检测建筑的墙、柱、楼板、疏散楼梯、吊顶等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3 防火间距
5.3.1 检测项目
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3.2 检测要求
测量建筑最不利防火间距,并结合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相关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资料,判定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4 消防车道
5.4.1 检测项目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以及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距离、消防车道坡度、回车场尺寸、面积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4.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建筑消防车道的位置、形式进行检测,并检查消防车道与建筑间是否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测量消防车道最不利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回车场尺寸、面积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5 救援场地和入口
5.5.1 检测项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以及与建筑外墙距离,及消防救援入口的设置、净高、净宽、与室内地面高度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5.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是否有利于消防车操作等实用性进行检测,并检查消防救援入口的设置情况。测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边缘与建筑距离、坡度等参数,测量消防救援窗口净高、净宽、与室内地面高度,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6 特殊场所
5.6.1 消防控制室
1 检测项目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消防控制室的门、消防控制室防水淹技术措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防火门等级、疏散门位置、防水淹措施等进行检测;查阅相关的施工、监理验收等记录,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6.2 消防水泵房
1 检测项目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消防水泵房的门、消防水泵房防水淹技术措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防火门等级、疏散门位置、防水淹措施等进行检查;查阅相关的施工、监理验收记录,对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检查,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7 防火分区和层数
5.7.1 检测项目
建筑允许高度、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组件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7.2 检测要求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检查建筑层数、防火分区数量,并测量防火分区面积;查阅相关的施工、监理验收记录,核查防火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并检查防火墙设置的完整性,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8 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
5.8.1 检测项目
1 疏散门
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开启方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限制出入的疏散门火灾开启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设置、宽度、疏散距离及两侧隔墙的燃烧性能、耐火等级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及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疏散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宽度、楼梯间内设备布置、墙面开口、防烟设施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宽度、楼梯间内设备布置、墙面开口、防烟设施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首层防火分隔、共用楼梯的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墙面开口、疏散门设置、楼梯材料燃烧性能及耐灭极限、栏杆扶手高度、楼梯净宽度、倾斜角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8.2 检测要求
1 疏散门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开启方向及疏散门火灾开启性能等进行检测,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 疏散走道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对疏散走道的设置、宽度、疏散距离及两侧隔墙的燃烧性能、耐火等级等进行检测,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3 疏散楼梯(间)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检查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并对楼梯间是否有影响疏散通畅的障碍物、影响安全的管道进行检查,测量疏散楼梯间净宽度,并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卷帘、可燃气体管道、防烟设施及其他门、窗、洞口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测,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基于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检查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并对楼梯间是否有影响疏散通畅的障碍物、影响安全的管道进行检查,测量疏散楼梯间净宽度,并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卷帘、可燃气体管道、防烟设施及其他门、窗、洞口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测,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检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查阅有效施工、监理记录,检查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存在共用时,对首层采用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及相关标志进行检查,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检查室外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查阅有效施工、监理记录,核查梯段和平台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测量栏杆扶手高度、楼梯净宽度及倾斜角等,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5.9.1 检测项目
前室的门、窗、洞口的设置及使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9.2 检测要求
检查并确认前室无卷帘及其他标准不允许的门、窗、洞口,通过查阅进货证明、监理记录及铭牌等确认前室防火门耐火等级,测量前室使用面积、短边长度,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10 安全出口
5.10.1 检测项目
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净宽度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0.2 检测要求
基于有效的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核查安全出口位置、数量,测量安全出口净宽度,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11 避难设施
5.11.1 检测项目
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避难层(间)的出、入口指示标志、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高度、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设置、避难层的净面积、避难层中的设备间、管道区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避难走道的设置、避难走道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直通地面出口设置、避难走道净宽度、避难走道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1.2 检测要求
基于有效的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核查避难层(间)的布置。检查与避难层相连的疏散楼梯是否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查阅有效施工、监理记录,检查避难层中设备间、管道区的防火分隔。检查避难层相关消防设施设置、出、入口指示标志等。测量建筑中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与灭火救援场地地面间高度及使用净面积,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查阅有效施工、监理记录,核查避难走道的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以及走道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核查防烟前室的设置并测量实际使用面积。检查避难走道内直通地面出口的设置、数量,并测量防火分区内通过避难走道到地面的距离,测量避难走道净宽度。
5.12 消防电梯
5.12.1 检测项目
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内部装修材料、额定载重量、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间防火隔墙、消防电梯井底排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2.2 检测要求
基于有效的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检查消防电梯的设置情况,且应核查消防电梯数量,并检测消防电梯额定载重量、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查阅施工、监理记录,核查消防电梯井与相邻电梯井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检查消防电梯的排水设施,测量排水井容量并核查排水泵的额定排水量。
5.13 电梯井等竖井
5.13.1 检测项目
电梯井等竖井的设置、井内开口、井壁耐火极限、井壁上检查用门、建筑内电缆井、管道井等楼层防火封堵以及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3.2 检测要求
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平面图等,确定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的类型、位置,对照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防火封堵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文件等资料,逐项进行实地检查。
5.14 建筑保温
5.14.1 检测项目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置、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以及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保温材料中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4.2 检测要求
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施工、监理记录,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置、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以及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保温材料中的防火保护措施进行检测,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5.15 室内装修
5.15.1 检测项目
装修功能与原建筑类别一致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对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影响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5.2 检测要求
核查现场内部装修材料与有效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建筑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报告》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记录》等的一致性。
5.16 建筑防爆
5.16.1 检测项目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设置形式、泄压设施、总控制室、门斗等防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用或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的隔离,甲、乙、丙类液体仓库防液体流散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的防止水浸渍措施及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16.2 检测要求
基于有效的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位置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门斗设置、防液体流散设施、防水浸渍措施等逐项进行检测。
6 消防给水
6.1 室外消防水
6.1.1 检测项目
供水管网的布置情况和供水能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应能确保正常供水。其他用途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其取水口、吸水高度、水质水量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2 消防水池
6.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容积、格数、安装情况、保证用水措施、自动补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查看消防用水量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及测试自动补水设施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3 消防水箱
6.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容积、安装情况、保证用水措施、自动补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查看消防用水量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及测试自动补水设施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4 水泵接合器
6.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组件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5 消防水泵
6.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条数、水泵的运行功能、信号反馈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测试水泵的现场手动启动、远程启动功能、自动启动功能、运行信号反馈功能、故障信号反馈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6 消防增(稳)压设施(消防气压罐)
6.6.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容积、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启停压力设定值、水泵运行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压力降低,测试稳压泵自动启动、停止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6.7 管网
6.7.1 检测项目
管材、压力等级、外观、安装情况、管道上阀门的设置、启闭标志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6.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7 消火栓系统
7.1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7.2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7.3 室外消火栓
7.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安装情况及消火栓口的压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7.3. 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测试室外消火栓口的压力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7.4 室内消火栓
7.4.1 检测项目
消火栓箱及消防卷盘的设置、数量、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消火栓口的动压、静压、最不利点充实水柱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7.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测试消火栓口的动压、静压、最不利点充实水柱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7.5 系统功能
7.5.1 检测项目
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功能、联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功能、水泵流量及压力值、消火栓口动压以及最不利点充实水柱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7.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系统启动功能,查看流量及压力值、测量消火栓口动压以及最不利点充实水柱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8.2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8.3 喷头
8.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8.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8.4 报警阀组
8.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安装情况、电磁阀、水力警铃及各组件安装、排水设施、压力开关报警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8.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打开试验放水阀或打开电磁阀,测试压力开关的报警及信号反馈功能、水力警铃的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8.5 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
8.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安装情况、水流指示器报警及信号反馈功能、复位功能、信号阀关闭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8.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查看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关闭末端试水装置,查看复位信号;关闭信号阀,查看其反馈信号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8.6 系统功能
8.6.1 检测项目
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功能、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情况、水力警铃动作及声压级、延迟器延迟时间以及水泵流量及压力值、最不利点处压力表的压力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8.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或打开电磁阀后,测试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消防水泵运行、信号反馈等功能以及查看流量及压力值、最不利点处压力表的压力值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9.2 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
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8.5节内容的规定。
9.3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9.4 喷头及高空水炮
9.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布置、安装情况、启动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高空水炮(喷头)自动启动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5 智能型探测组件
9.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布置、安装情况、探测器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智能型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6 电磁阀
9.6.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基本参数、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电磁阀开启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7 未端试水装置
9.7.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安装情况、组件、排水设施、电磁阀报警功能、探测器报警功能、模拟高空水炮动作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电磁阀、智能型探测器、模拟喷头(高空水炮)的功能及其压力水量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8 智能灭火装置控制器
9.8.1 检测项目
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9.9 系统功能
9.9.1 检测项目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电磁阀、高空水炮(喷头)、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运行以及喷水试验、水泵流量及压力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9.9.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查看电磁阀、高空水炮(喷头)、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运行情况及测试联动喷水试验功能等,查看流量及压力值,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0 雨淋、水幕及水喷雾灭火系统
10.1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10.2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10.3 雨淋阀组
雨淋阀组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8.4节内容的规定。
10.4 喷头
10.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型号、规格、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0.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0.5 系统功能
10.5.1 检测项目
联动控制方式、传动管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雨淋阀组、电磁阀、水力警铃、消防泵及压力开关的启动功能、水泵流量及压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0.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或传动管末端试水管放水模拟闭式喷头动作后,测试雨淋阀组、电磁阀、水力警铃、消防泵及压力开关等的动作情况,查看流量及压力,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 气体灭火系统
11.1 储存装置
11.1.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2 气体灭火控制器
11.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控制功能、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气体控制器的控制、显示、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3 喷头
11.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4 选择阀
11.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情况、开启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5 管网
11.5.1 检测项目
管材、压力等级、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6 防护区
11.6.1 检测项目
报警装置、泄压口、排风装置的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1.7 系统功能
11.7.1 检测项目
系统自动控制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功能、机械应急启动功能、延时时间、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功能、防护区通风设施、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的联动关闭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1.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或触发该防护区的紧急启动按钮,测试系统启动功能、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功能、延时时间、防护区通风设施、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关闭功能等,分别查看气体灭火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显示的反馈信号,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 泡沫灭火系统
12.1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12.2 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
12.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容积、安装情况、组件、泡沫液种类、性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3 泡沫比例混合器
12.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泡沫液进口压力、进水口压力、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4 泡沫产生器
12.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5 泡沫消火栓
12.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6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12.7 防护区
12.7.1 检测项目
报警装置、排水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2.8 系统功能
12.8.1 检测项目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电磁阀、雨淋阀、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泡沫喷射功能、泵的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2.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查看电磁阀、雨淋阀、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泡沫喷射等功能试验,查看流量及压力值,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查看电磁阀、雨淋阀、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泡沫喷射等功能试验,查看流量及压力值,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 细水雾灭火系统
13.1 储水箱
13.1.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组件、安装情况、自动补水措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测试自动补水设施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2 供水设备(泵组式)
13.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位置、规格型号、组件、安装情况、水泵的运行功能、信号反馈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泵的流量及压力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水泵的现场手动启动、远程启动、动作信号反馈功能、故障信号反馈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等,查看流量及压力值,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3 供水设备(瓶组式)
13.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容积、位置、外观标识、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4 区域控制阀
13.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标志、安装情况、组件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控制阀接受控制器的信号实施启停控制的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5 喷头
13.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位置、型号规格、安装情况、布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6 过滤器
13.6.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材质、安装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7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13.8 防护区
13.8.1 检测项目
报警装置、防护区的门的设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3.9 系统功能
13.9.1 检测项目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声光报警信号,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效果开口的联动关闭功能及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的设备和设施功能、分区控制阀、泵组、瓶组等运行启动功能、系统响应时间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声光报警信号,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效果开口的联动关闭功能及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的设备和设施功能、分区控制阀、泵组、瓶组等运行启动功能、系统响应时间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3.9.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或打开试水阀或现场打开控制阀的紧急手动阀,测试系统启动功能及声光报警装置功能、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效果的开口的联动关闭功能及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的设备和设施功能以及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的启动运行功能及相应动作信号反馈、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系统响应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14.1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1~6.6节内容的规定。
14.2消防炮
14.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布置、安装情况、消防炮喷射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4.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模拟触发信号,现场操作消防炮,查看射流效果、系统压力和流量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4.3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6.7节内容的规定。
14.4 系统功能
14.4.1 检测项目
手动控制方式、远程及无线控制方式、消防泵组、消防炮的功能、泵的流量及压力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4.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消防泵组、消防炮的动作情况等,查看流量及压力值,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5 干粉灭火系统
15.1 储存装置
15.1.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5.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5.2 干粉灭火控制器
干粉灭火控制器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11.2节内容的规定。
15.3 喷头
15.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5.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5.4 管网
管网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11.5节内容的规定。
15.5 选择阀
15.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情况、开启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5.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5.6 防护区
15.6.1 检测项目
报警装置、泄压口、排风装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5.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5.7 系统功能
15.7.1 检测项目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功能、延时时间、防护区内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的联动切断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5.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或触发该防护区的紧急启动按钮,测试系统启动功能、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功能、延时时间、防护区内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的联动切断功能等,分别查看干粉灭火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显示的反馈信号,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6.1 消防控制室
16.1.1 检测项目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部位、标志、设备布置、外线电话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2 检测要求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2 火灾报警控制器
16.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火灾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打印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2.2 检测要求
16.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火灾报警及显示功能、火灾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3 火灾显示盘
16.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火灾报警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火灾显示盘的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以及显示火警部位的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4 消防联动控制器
16.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及逻辑控制程序、手动直接启动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显示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相关受控设备的联动逻辑控制程序及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直接启动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6.5.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火灾报警和状态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记录查询功能、信息传输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火灾报警和状态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记录查询功能、信息传输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6 系统布线
16.6.1 检测项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和控制线路的选择、敷设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7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16.7.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8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6.8.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响应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9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6.9.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9.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0 线型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
16.10.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0.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1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16.11.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6.12.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3 火灾警报装置
16.13.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声压级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运行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4 消防应急广播
16.14.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声压级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消防应急广播的启动运行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5 消防专用电话
16.15.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标志、安装情况、通话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现场测试消防电话对讲功能,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6 电梯
16.16.1 检测项目
消防电梯及电梯的消防控制功能、状态信号反馈功能,消防电梯运行时间、消防专用电话、排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电梯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运行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16.17.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8 可燃气体探测器
16.18.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响应时间、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19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16.19.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9.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20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6.20.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20.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响应时间、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2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6.21.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2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响应时间、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6.22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6.22.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6.2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响应时间、核对报警部位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 防烟和排烟设施
17.1 自然排烟
17.1.1 检测项目
设置位置、开窗面积和开启方式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2 加压送风机
17.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风量、运转功能、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测试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动、停风机,查看风机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3 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阀
17.3.1 检测项目
加压送风口设置位置、数量、尺寸、风速、余压值等及加压送风阀开启与复位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送风阀动作情况及信号反馈功能以及送风口的风速、余压值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4 排烟风机
17.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风量、安装情况、运转功能、信号反馈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等的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5 排烟口及排烟防火阀
17.5.1 检测项目
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安装情况、排烟阀和防火阀的报警功能、风速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排烟阀和防火阀现场手动、电动开启等的报警功能以及排烟口的风速值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6 挡烟垂壁
17.6.1 检测项目
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外观、安装情况、动作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6.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
17.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
17.7.1 检测项目
设置、位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7.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判断、测试,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7.8 防排烟系统功能
17.8.1 检测项目
送风口、送风阀、送风机、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手动控制功能及余压值、送风口风速,排烟口、电动排烟窗、排烟阀、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控制、手动控制功能及排烟风口风速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7.8.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查看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电动挡烟垂壁的动作和信号反馈的功能等,并测量余压值和送风口风速;查看排烟口、电动排烟窗、排烟阀、补风机、排烟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等功能及测量排烟风口的风速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8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8.1 防火门监控器
18.1.1 检测项目
设置场所、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联动控制功能、电动开门器的安装部位、高度、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8.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8.2 防火门
18.2.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开启方向、启闭性能、信号反馈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8.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防火门自动关闭功能以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8.3 防火窗
18.3.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手动及自动关闭功能、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8.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或加热温控释放装置,测试活动防火窗自动关闭功能以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或加热温控释放装置,测试活动防火窗自动关闭功能以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8.4 防火卷帘控制器
18.4.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联动控制功能、供电电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8.4.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8.5 防火卷帘
18.5.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组件、手动及联动下降功能、机械操作功能、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8.5.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防火卷帘的联动下降功能及反馈信号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9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9.1 消防配电
19.1.1 检测项目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设置、消防设备的供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9.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主电源断电,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查看备用消防电源的自动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情况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9.2 发电机组
19.2.1 检测项目
发电机组的型号、规格和容量、组件及安装情况、启动运行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9.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查看机组运行情况、启动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19.3 储油设施
19.3.1 检测项目
燃油量、燃油标号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19.3.2 检测要求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 应急照明
20.1.1 检测项目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间距、电源连接、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联动点亮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0.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查看消防应急照明的启动情况以及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0.2 疏散指示标志
20.2.1 检测项目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安装间距、电源连接、亮度、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联动点亮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0.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触发信号,查看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启动情况以及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1 建筑灭火器
21.1 手提式灭火器
21.1.1 检测项目
灭火器的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充装压力、有效期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1.1.2 检测要求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和测量,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1.2 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1.1节内容的规定。
2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2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22.1.1 检测项目
设置、选型、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2.1.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测试火灾报警、火灾优先、故障报警、显示与计时的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2.2 监控中心
22.2.1 检测项目
设置、选型、安装、系统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显示及查询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2.2.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测试相应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2.3 火警信息终端22.3.1检测项目
设置、选型、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接收及显示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2.3.2 检测要求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号测试信息接收、显示、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核对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观察判断,并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模拟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号测试信息接收、显示、故障报警功能等,并客观、完整记录现场数据、信息。
23 检测结论判定规则
23.1 子项评定
23.1.1 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23.1.2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23.1.3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23.1.4 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23.1.5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23.1.6 子项中所适用A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10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
23.1.7 子项中所适用B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9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B类不合格项存在。
23.1.8 子项中所适用C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7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C类不合格项存在。
23.2 单项评定
23.2.1 所有子项全部合格。
23.2.2 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项。
23.2.3 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项。
同时满足本规程23.2节内容的要求方可判定单项合格。
23.3 综合判定
当所有单项合格,才可判定综合结论合格。
附录A 检测项列表及判定等级
附录B 检测报告
B.1报告基本要求
B.1.1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
B.1.2 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1.3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
B.1.4 检测依据。
B.1.5 检测项目的名称和地址。
B.1.6 检测日期。
B.1.7 明确的检测结论和存在问题项目统计表。
B.1.8 检测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
B.1.9 检测报告应有批准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检测结论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骑缝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B.2 检测报告样本
B.2.1 建筑防火检测报告
B.2.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版权声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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